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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7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四川营山县环保局局长因“借钱”被停职,专家认为——

官员“借钱”是一个腐败灰色地带

实习生 丁斌斌 本报记者 辛明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1月17日   11 版)

    近日,四川省营山县环保局局长李某因向一家纸业公司借款25万元,被免去县环保局局长职务。

    据媒体报道,2007年9月,李某在与营山县一家纸业公司总经理肖某闲谈时,提起自己的女儿大学毕业,即将在成都就业,决定在成都购买一套住房,但手头差钱,肖某表示愿意借钱,并随后通过打卡、现金的形式借给李某共25万元。李某在收款后给肖某写了借条,并在2012年5月还清了借款。2012年11月,此事被举报后,营山县纪委介入调查。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李某身为县环保局局长,向其工作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负责人借款,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营山县宣传部外宣办,对方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但不清楚具体细节。

    有传言称,这家企业被多名官员“借钱”而倒闭。当被记者问及是否还有其他官员向当事企业借钱时,该外宣办付姓主任表示,目前尚未听说还有其他官员借钱。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向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借钱就是在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无论他是否实际利用他的权力,没准他们个人是朋友关系,但利害关系是根本。

    “公正必须是表现出来的公正,滥用权力也是这样,你内心是否滥用权力,我们无从探究,但是形式要件具备就足以构成滥用权力,从法律上讲,全世界各国都是这个标准。”杨小军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柴宝勇指出,特权容易滋生腐败,让一些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如果换一个人借钱,就未必能借到。这是一个腐败灰色地带,因为人的动机是无法揣测的,只能根据行为来判定。国家公务员法对此有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应将灰色权力在国家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明确官员债务关系往来;另一方面应加强纪委等部门的预警机制,做好监督工作。”柴宝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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