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注销了陕西神木“房姐”龚爱爱的北京户口,对当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
经公安部初步调查,龚爱爱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但2004年至2008年,龚爱爱违法在山西省临县、兴县和北京市房山区各办理1个户口(其中,兴县户口已于2012年1月注销)。
目前,山西、陕西和北京警方已经分别启动了调查组,陕西和山西的多名涉事民警已被停职调查。
“对涉事民警不能轻描淡写地停职处理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地把事实调查清楚,行政党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户口迁移需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开具的入户证明和迁入户的户口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表示,当事人除了要有相关法定证件,同时还须经户籍内勤、公安派出所、分局3级,甚至还有市局等更多级公安机关的主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才能完成。
屈学武认为,如果上述证件是假的,那么龚爱爱和一些当事民警可能还涉及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共同犯罪。同时,还需要查明的是,龚爱爱有没有向这些经办人行贿,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构成行贿罪、相关民警是否构成受贿罪。
“但是,涉案民警起码存在未尽职守的情况。”屈学武说,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的主动行政行为,龚爱爱的多个户口都曾迁出、迁入,如此顺利的落户、买房,经办民警、审批的领导显然是失职的。
此前,有专家表示,各地“重户”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在现在的户籍管理网络中,无法实现跨地区的严密比对。
“迁入地的户籍民警是有责任通过各种途径查明当事人原来的户口有没有被注销。”屈学武说,在前一个户口还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就予以落户,这就是“未尽职守”。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律规定。”屈学武表示,不管他们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行为,关键是怎么理解这里的“重大损失”。
1月23日,公安部成立工作组,协调指导调查督办,要求尽快查清情况,依法严惩违法人员。
屈学武认为,调查时,应该让涉事单位、涉事领导回避,避免一些单位和领导为了免责而影响调查,可以考虑由其他市县的民警主导调查。
王太元认为,这不是制度设计是否严密的问题,而是管理者是否依法严格执行、有效监督的问题。现在虽然有户籍网络管理系统,但一些民警没有授权,无法进行核查,应该考虑授权相关民警专职对此进行核查,同时对那些违法办理、审批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1月23日,公安部表示,将继续深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完善机制、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