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长已成高危岗位。一笑成名的“表哥”陕西省安监局长杨达才尚在接受调查;因省内连发数起安全事故,1月10日,山西省安监局长张根虎已悄然转岗省文联。来自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显示,从2012年6月至今,短短半年里,已经有11名省市各级安监局局长因贪污、受贿或渎职被转岗或被起诉、停职。(《中国青年报》1月27日)
尽管多达11名各级安监局长纷纷落马,公众却依然不可能高兴起来。让人焦虑的是,与大批安监局长被问责相对应的,是国内各地危机四伏的安全生产环境。公众想知道,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让时下各地的安监机构罔顾法律和良知,放松监管,疏于职守,甚至沦为事故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如何才能真正抵达一个让人放心、安心的公共安全环境?
有一种说法一度颇有些“市场”,即安监局长同样受制于地方政府,说什么“没有县委书记或县长签字,安监局进不了一些企业的大门。因为地方追求GDP,所以安全生产监督并不是完全依照规定进行”云云。不排除现实的政治操作中确有类似情况,但是,仅仅将责任归结到地方对GDP的追求上,显然并不能完全讲清楚安全监管失职的原因。这样的“大倒苦水”,很大程度上是在向公众撒娇。
这是因为,安全监管与经济发展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安全监管并不仅仅意味着关停企业、罚款等等严厉处罚,除了在一些关键节点上的处理之外,更主要的是日常的未雨绸缪,常态化的监督提醒。如果安监部门确实能够在平日里尽职尽责,把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不仅不会排斥,还会特别欢迎。
然而,现实中倒是常看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安监人员并不安于日常织密篱笆,而是习惯于吊销执照、停业整顿或罚款之类的严厉处罚,并在处罚的程度上,滥用自由裁量权,以从中牟取个人抑或部门的私利。
可见,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安监局长“权力太小”,恰恰在于其权力缺乏约束。要想转变这种局面,一方面,需要各级安监部门转变管理思路,从以往的应急式监管转到常态化治理上面来,只有日常的工作做到位了,方才有可能避免严重的安全事故。事实上,这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呵护。
另一方面,还需要持续强化问责,以制度的刚性矫正安监局长的监管弹性。从法律依据看,应该尽快制订出台专门的行政问责法,以进一步厘清责任,规范权力的运行。从操作层面看,一旦出现了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迅速问责,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监局长“高危”并不是一件坏事。只有安监局长都有了危机感,才有可能去认真履职,真正将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上,“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而公共安全方才有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