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成为社会各界观察未来5年反腐新格局的窗口。
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林林总总的解读和剖析中,出镜率最高的莫过于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
“如果反腐败或者廉政建设制度存在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个千疮百孔的笼子,老虎很容易跑出来伤人。”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要关住权力,那么,这个笼子必须是结实的、科学的、有效的。
现有的制度本身就充满了可钻的空子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落马后,在反思自己的腐败原因时曾说,当时“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我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
这样的制度显然关不住权力。
制度反腐专家、湖南商学院副校长王明高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反腐提速,但是效果不佳,原因就在制度设计不科学,制度本身充满了可钻的“空子”,加上执行没有刚性,使很多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制度,就是被林喆屡屡提及的一个有漏洞的“笼子”。
“领导在上面讲,群众在下面听,听完就打个分。”林喆说,分数和结果也不公示,干部们现在对考核一点都不担心,觉得年年都可以混过去,走形式而已。
林喆表示,这样的安排缺少最关键的质询环节,没人提问,没人质疑,就发现不了问题,制度就成了摆设。
2010年,广东省湛江市纪委召开县(区)委书记述职述廉会议,10位书记上台汇报,会议全程被网络、电视直播,并且,在互动环节接受代表质询。
当时,林喆受邀进行点评。一位书记在讲到工作成绩时,提到曾动迁了一个村,林喆问他在此之前有没有组织过听证。“他环顾左右,很显然没有做过听证。”林喆回忆说,现场投票时,这位书记的述职没有被通过。
“所以,一定要有质询环节。”林喆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才能暴露出一些问题来,同时也给那些受怀疑的干部解释的机会。可现在的问题是,干部们表功之后,就投票;至于得多少分、及格还是不及格,其他人一概不知。
林喆认为,现在的考核属于“半截民主”。只有投票,没有质询,不公开投票结果,实际上就是名不副实的民意考核。
科学反腐制度的核心在于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
王明高认为,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则是腐败的载体,利益永远是腐败的终极目的,“任何遏制腐败、惩治腐败的措施都是围绕这三者展开的”。王明高教授把反腐路径大致概括为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制度反腐四类。
“清官反腐的实质是理想的人治期待,不可能真正带来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公正。”王明高说,重典反腐则缺乏法律的普适性、公平性,不彻底、不严密,也不可行。
上世纪以来,全世界至少有96个国家先后掀起规模不等的反腐败运动,如意大利的“净手运动”、韩国的“庶政刷新运动”等。
“运动反腐无法保证反腐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反腐‘过头’与反腐‘无力’并存。”王明高表示,这种事后打击的方式疏于事前防范,使得反腐事倍功半。
“科学反腐制度应该是一张没有漏洞的鱼网。”王明高说,这个体系里的各项具体制度能配合默契,才能疏而不漏。
在他的设计里,科学的反腐制度应该包括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项主要内容。
其中,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家庭申报、登记、公布财产的制度,被视为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体现“终端治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全国有16个市县试行官员财产公开,但财产公开主要针对新提拔干部,而且多在内网或内部公示,公开的对象和范围有限,这些都使得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备受质疑。
除了公开范围的大小未有定论,王明高认为,实行这一制度的现实难题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统一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
他表示,必须先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落实金融实名制,才能让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落到实处。
林喆的建议是先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同级公示。如处级干部在处级范围内公示,省部级干部可在“两会”期间公示。她认为,同级收入差不多,机会也差不多,还存在竞争关系,这种公示容易发现问题。
好的制度要上升为法律
“好的制度要上升为法律。”王明高说,这样才能使制度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效力。但现在,反腐败工作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也认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等一系列制度都应该有序推进,行之有效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
实际上,我国现行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多达1200余件。只是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间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很多规章、制度缺乏科学论证,制度与制度之间互相抵触、互相矛盾、缺乏系统性。另一方面,各反腐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一些具体法律条款解释不一,严重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王明高举例说,现有刑法既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出特殊规定,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又明显低于一般的盗窃犯罪,没有贯彻罪刑相适的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如新加坡的《防止腐败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韩国的《腐败防止法》与《反腐败法》,以及英国的《反腐败法》,共计100余部法案。
王明高表示,反腐败法的内容应包括诸如金融实名制度、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这些科学、先进的反腐败制度在反腐领域最具权威性立法的框架之内,将融合为一整套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反腐败的系统措施与方法。
“这部法律还可以协调各反腐败机构的关系,指导反腐败立法,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反腐败法律互不统属、同一案件参照法律自由度较大等问题。”王明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