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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法律专家: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核心是消除歧视

实习生 张轶婷 本报记者 李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3月12日   06 版)

    17岁的北京姑娘王慧(化名)最近顺利结束了为期6个月的帮教考察,成为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她的犯罪记录也将就此封存。

    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试点多年后终于入法,本意是为了让王慧这样的青少年不必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和相关的明细规定,这项制度还是在“蹒跚”而行,很难尽如人意。

    比如,王慧还是被原就读的职高“劝退”,不得不转学。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不在于封存,而应在于消除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的不当歧视。” 

    为什么“封不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颖发现,像王慧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即使只有被刑事拘留的记录,这个孩子也会很快被学校劝退或被用工单位放弃。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里的“有关单位”颇受诟病。

    “这个范围确实定的过宽。”姚建龙表示,如果不把可查询的单位和岗位明确在更小、更合适的范围,那就会减少涉罪未成年人的就业机会。

    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尽管被封存保管,但在就业、参军或参加一些资质考试时,很多单位都要求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都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很多法律、法规倾向于“前科报告制度”。

    “法律之间的冲突是这项制度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障碍。不同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事,最终使得未成年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说,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仅仅只能做到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无法出具此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何挺表示,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间接暗示了此人有非正常情况。

    实施基础仍需完善

    无论如何,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司法、行政等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在姚建龙看来,要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该有完善的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以及全国联网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

    “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有了完善的犯罪记录,才能有针对性的封存。”姚建龙说,这并不是说封存了就不管了,相反,封存后,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应该有更严格监管。

    目前,这项基础性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如果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姚建龙认为,《意见》的颁发为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了基础性工作。而建立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犯罪记录信息库,也是保护有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的“关键一步”。

    “对于公检法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这些记录还是开放的,他们还应承担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工作。”姚建龙表示, 这对异地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保护。比如,一个未成年人在四川犯了罪,犯罪记录登记在四川。后来他到了上海,又犯了罪。上海的司法工作人员就可以查阅到他以前的犯罪记录,当发现是“累犯”后,会给予重点教导和监管。

    不过,目前,这个犯罪记录信息库还没有完全“信息共享”。

    何挺表示,各地公检法部门基本上都已建立起犯罪记录信息库,但是还没完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

    “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成熟的技术支撑,目前还在摸索。”何挺说,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所需的实施基础仍待进一步完善。

    犯罪记录可以删除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认为,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就是否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作出“硬性规定”;另一方面,就《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出台配套制度,才能使前科封存不流于形式。

    “要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严’,首先要解决的是与其他相关法律冲突的问题。”姚建龙表示,一些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有歧视的法律,应该进行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

    姚建龙表示,在修改法律体系的同时,一系列的行政制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户籍学籍的管理、人事档案的管理、政审制度等,都应考虑到对有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的保护。

    显然,现在分散在不同领域、各个部门之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不到这么“细”,“可操作性”的“小法”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比大法更管用。

    何挺认为,各行业在招聘时,应进一步细化限制条件,放宽对在未成年时期有犯罪前科的群体的准入。

    “比如,不应笼统的规定整个教师职业不接收在未成年时期曾有犯罪前科的人。”他说,“一部分课程,完全可以交给那些改过自新、且对该科目精通的人。” 

    姚建龙建议,条件成熟后,可以设立配套的删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这样才能帮助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更好的融入社会。

    “可以分情况进行,一种是自动删除,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姚建龙说,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删除犯罪记录,公检法机关组织人员对他们的改造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了即可删除。

实习生 张轶婷 本报记者 李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3月12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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