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李丽)3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电信领域犯罪的过程中,取得的大多为电子证据,但这类证据容易灭失,认定起来难度比较大。
2012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网络电信犯罪检察处,专门负责辖区内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涉嫌以互联网为工具或者攻击互联网并以此牟利的犯罪案件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唯一专门办理网络电信领域犯罪的专业化办案机构。截至2012年年底,该院网络电信检察处已办理网络和电信领域犯罪案件22件72人。
“网络电信领域的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永格说,这类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不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背对背”地就可以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网络电信监察处将受理的案件分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跨境电信诈骗、网络侵财、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五大类。
董永格表示,这个领域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网络、电信实施犯罪,因此,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证据中也以电子证据居多。但是,这些证据如何固定、色情网络犯罪中的点击率如何确定,却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难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转换设备把所记载的信息内容“转变”为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曾撰文指出,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这种超越时间、空间的特性给电子取证带来难题。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损毁、修改和灭失,也会在取证是否全面、是否真实等方面产生影响。
一位检察官以电信诈骗犯罪举例,这类犯罪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而受害人在境内,地理跨度很大,不仅造成了公安机关取证的大成本,还会在管辖权上产生分歧。
“虽然当事人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网络电话号码等都是证据,但是,很多人把钱汇给对方之后也把这些记录删掉了。”这位检察官表示,电子证据一旦损毁,就无法重现,这都是制约电子取证的现实问题。
温长军则认为,电子证据要形成证据链的过程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比如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人员登录网站并且截图,但这显然是不够,还需要一系列过程中的证据予以佐证,有时候还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专门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