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根本不被立案受理,而且当地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去找法官说理,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说,是市委领导不让立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种情况,是咱们中国特色”。(《南方都市报》3月26日)
区区一句“中国特色”,法院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然而,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些规定都表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承认公民不服拆迁有诉讼的权利,而法院必须对拆迁案件立案,“拆迁不立案”不是所谓“中国特色”,至少是为法律所否定的。
但是,拆迁不立案不仅在郑州,在全国许多地方也是“潜规则”。土地财政是许多地方政府的特色,他们对于土地收入的渴求无以复加,有的甚至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依赖于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强拆来增加土地财政收入,当然不愿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于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法院就不对征地拆迁案件进行受理,让当事人求告无门,最终屈服于政府提出的条件。总之,“拆迁不立案”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一些地方违反法律的特色。
当然,“拆迁不立案”也是一些地方法院不得不屈从于地方党政领导而立下的规则。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自身政绩和财政收入,指令地方法院不得对征地拆迁立案,而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的控制之下,“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于是,一些地方法院就不得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拆迁案件不予立案。
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代法”做法,与我国的治国方略与宪法的规定格格不入,也不是“中国特色”。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排斥以权干涉法律、权大于法。而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表明,地方党政领导无权对法院审理案件指手画脚,更无权命令法院不得受理征地拆迁案件。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还要坚守网底不破……这些人如果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冲击社会的道德和心理底线”。对于司法机关,同样要编织一张法治的安全网,让所有法律规定的案件都能获得司法救济,不让一个案件漏于网下,否则,就可能对社会、对法治的堤坝造成难以想象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