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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1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茶座

常用谚语中的经典法律错误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石文龙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01日   02 版)

    我们不总是生活在真理之中,就如同我们不总是生活在快乐之中一样,谬误不仅始终与我们相伴,而且,在某一个时期,我们还会习惯性将谬误视为真理,比如曾经的“地心说”。撇开时代的局限与科技的局限,谬误同样存在于我们周围,下面这些常用谚语中就有着经典的法律错误。    

    ①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1.有“理”无“据”。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问题,有“理”还得有“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迟延举证也可能导致有“理”而败诉。2.超过诉讼时效。有“理”还得守“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3.没有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有“理”还得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不出庭应诉等,都是造成有“理”而败诉的重要原因。

    有理并不总能走遍天下,有理只是有利于成事的一个环节,“理”能否最终转变为有利,转化成现实的利益,必须要具备其他条件,如聘请律师、积极取证等有效的方法。“有理走遍天下”只是人们对是非观念的一个感性认识,而非理性认识。

    ②杀人偿命

    在法治生活中,杀人并不一定要偿命,典型的就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不但不偿命,甚至还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是赔偿等民事责任也由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杀人也不必须偿命,因为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此外,我们还有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但缓期执行。一般是经过两年后,如果没有必须执行死刑的情况,就改为无期徒刑。

    因此,这一带有情感色彩的“经验之谈”,需要接受现代生活的理性思维,特别是法律规则的检测,并被现代生活所替代。即使杀人这样的事也得区分情况分别对待,而不再是绝对式思维模式中的“一律”怎么样。

    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这种同样出自传统社会的绝对化思维,也需要接受多元社会的“多样化的情境”的检测,而被基于“多样化的情境”的法制规则所替代。首先,欠债要能有证据证明,特别是在没有借据的口头借款中。其次,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文也已经提到。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予以保护。最后,“恶债非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赌博等情况下,出具的欠条等属于“恶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诉讼到法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所以,在一些场合中,欠债还钱,并不天经地义。    

    ④真金不怕火炼

    这一说法从科技角度看也已经不成立,达到一定温度金就会熔化,这在现代技术领域是轻而易举的事。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究竟怎样去对待事实,对待真理。事实需要证明,真理需要宣传。就如同上面提及的“欠债”,即使是事实,也需要借条等予以佐证,而并非事实上存在借款的行为,法律上就一定认可,即真金也怕火炼。这就需要人们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包括证据意识、诉讼时效意识、诉讼程序等法律意识与水平。    

    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是一句我们都较为熟悉的谚语,已被普遍地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总体而言,群众的眼睛与其他人的眼睛是一样的,群众的眼睛不存在特异功能。在法治生活中,如果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理念来判案,是很容易出现错误的。例如,即使是让知情的证人进行作证,也不见得总是百分之百正确。抛开故意作伪证不谈,证人也存在认知如辨认、识别不准等常人也容易发生的问题。

    上述种种,一方面反映了历史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淀,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即使是普遍规则还存在着例外,而且人们在语言使用中存在人云亦云这一人本身的习性。当然,上述现象究其本质还是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特别是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因此,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修正我们的语言,更新我们的思想观念,以努力与时代的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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