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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自由谈

政务公开无关国家机密

信力建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02日   02 版)

    看到一则报道:香港自1995年3月推行《公开资料守则》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香港公民要求有关部门公开资料的申请,其中97.6%获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资料,只有2.4%的要求被拒。

    这让我想起为催促广州市政府公开“39号文”( 全称是《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而蓄须明志的老友——广东省政协常委孟浩,年初看到他时,一脸络腮胡已盖过脖子了。在老孟蓄须一年多后,3月29日晚,“神秘”的“39号文”终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公布。此时,距离文件签发日已过去四年半。如今,孟浩终于可以剃须了。

    孟浩留须死磕红头文件已被传为佳话,但折射的却是一些地方政务公开不透明、不到位的尴尬。在世界很多发达国家,政务公开,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早已是基本常识。如瑞典在17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政务公开的立法,沿用至今。美国则分别于1966年、1972年、1974年、1976年、199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电子信息自由法》,数法并用,互为补充,经过不断的完善,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政务公开法定制度,被许多国家效仿。法国也是政务公开的杰出代表,其制定的《情报公开法》规定公民拥有无障碍的知情权,只要公众按法定程序请求信息公开,政府就必须这样做。此外,英国、德国、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务公开。

    香港没有对此立法,沿用的是1995年3月制定的公开资料守则,要求政府部门设立公开资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务资料。在台湾,1993年7月2日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要求公职人员财产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信托、强制作证,用铁腕铸就了“阳光法案”。2005年12月6日还制定了政府资讯公开法,对政府部门应该或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方式、申请资讯公开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政务公开一直开的是慢车。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年后,由北京大学等八所高校共同完成的观察报告对我国政务公开的历程做了小结:有所进步,但整体仍不理想,及格率仅为20.9%。对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同虚设。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务公开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首先,政务公开体现人民 “知情”的权利。我们把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写进了宪法,认为政府机关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那么,当家做主的人民,不时要检查检查管家的账本,也是理所当然之事,公仆们岂能拂主人之意?

    其次,公开政府行为不等于泄露国家机密。什么是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美国规定了9种免于公开的文件,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机关内部事务文件、金融秘密、医疗档案以及特别法规定的保密文件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在我国,一些部门出于对本部门利益的维护或因为官老爷作派,习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 “法藏于内,秘而不宣”,以至于像广州市政府的“39号文”,诞生四年半后才正式与公众见面。

    第三,政务不公开是权力寻租的温床。如果政务不公开,人民就很难知道:中科院的某研究所会花高于市场价数千元的价格采购内存条;深圳春花天桥据说耗资5000万元,为何却成了“豆腐渣”工程;合肥某镇从越南引进98棵古树,每棵树花了40万元,结果全部死亡被用来做了家具——政务不公开,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督就无力,就会有更多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和暗箱操作行为。历届领导人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而要实现这样的和谐社会,政务公开应当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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