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4月9日电(记者孙海华)日前,西安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做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同时,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该《规定》内容涵盖职权、管辖和回避,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调查、证据、听证、决定,以及简易程序、特别行政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各个方面。根据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规定》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以偷拍、偷录、窃听、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以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等等。
据了解,由于决策程序的缺乏或者不规范,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为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事拍屁股”的现象屡见不鲜,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近十几年来,我国多位学者曾就推动行政程序立法进行过持久努力。
“该地方政府规章的出台,使政府的重大决策纳入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化轨道,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约束。”一位专家评价道,西安市这项举措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尚属首例。
据媒体分析,这种行政程序立法的行为,是对政府自身权力进行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据悉,早在2010年5月,西安市已将《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群众征求意见。今年3月4日,《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终获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