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败诉的唐慧蹲在地上,掩面而泣。
她对记者称,她对判决结果坚决不服,将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人头攒动,备受社会关注的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此一审开庭审理。
也许,这一判决结果出乎她的意料。上午走进法庭之前,她对记者说,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她一个公道。
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
唐慧的代理律师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被告方代理人是永州市劳教委办公室主任罗功军和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雄。
原告方陈述:2006年,在湖南永州,唐慧的女儿、年仅11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并被弄到一家休闲中心强迫卖淫。被家人找到前的3个月内,乐乐被迫接客100多次,期间还遭受毒打,导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且染上了性病。
然而,这起极其恶劣的“幼女被迫卖淫案”却拖了四五年,经历了多次重审,这期间,唐慧不断上访。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8月3日,唐慧被送至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劳教。消息传出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表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因此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同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向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表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的理由“不是基于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而是出于人文关怀”,所以不予国家赔偿。1月22日,唐慧正式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列举的要求。
庭审围绕这一诉讼请求进行。在庭审中,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永州市劳教委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同时,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控辩双方攻防的重点。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书中,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该条文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原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原告代理人认为,永州劳教委的劳教行政决定,触犯了上述5种可撤销法定情形之一或多项,而每一项都是重大的行政违法事由,因此,“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当属无疑”。
原告代理人认为,唐慧因女儿受到伤害,但案情久施未决,且存在官员包庇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唐慧的信访举动合理合法。古代尚有“拦轿鸣冤”之举,因此唐慧的举动不能算是闹访、缠访。
被告代理人则称,湖南省劳教委的决定书中,“可以不予劳动教养”,表明了也可以劳动教养,且并未认定永州市劳教委违法,反而该决定书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和事实,都作出了确认,只是基于“人文关怀”才撤销的劳教决定。
徐利平律师提出异议称,湖南省劳教委的决定书中并无“人文关怀”一词,永州市劳教委是想用这个词掩盖违法的事实。斯伟江律师则质疑: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人文关怀”,对唐慧作出劳教决定时为何没想到“人文关怀”?“因为当时的情形一样,唐慧女儿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
几轮辩论之后,被告代理人终于表示,从《行政复议法》第28条1款第3项具体规定看,永州市劳教委违反的是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但被告代理人说,“不当”不是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违法的情形。“既然不是违法,唐慧的请求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请求范围,因此不予国家赔偿。”
但原告方认为,一个行政行为被撤销了,就因为它是违法的。徐利平律师说,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虽然唐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仅指训诫和教育,这就说明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明显错误的。这就像一个人本该罚款100元却被拘留5日一样,永州市劳教委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徐利平律师还表示,他代理过多起状告劳教委的类似案例,最后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劳教决定的,劳教委被法院判决给予国家赔偿,因此,他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约3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的庭审16时开始,进入庭审现场后,审判员称合议庭仍在讨论,讨论结束后将当庭宣判。40分钟后,法官宣布审判结果: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未确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违法,且唐慧对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判决驳回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
原告方两位律师表示,将继续支持唐慧,帮助她代理上诉案件。
本报永州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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