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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8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法院副院长伪造判决书暴露的司法困局

王学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18日   02 版)

    广东省东源县发生了一桩荒唐事:该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经县政府授意,伪造了8份判决书,“依法核销”了被4家单位企业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130多万元的的“烂账”, 让有关当事人逃避了责任追究。目前,刘因涉嫌渎职侵权,已被取保候审。(新华网4月17日)

    从调查结果分析,刘伟华固然要为其伪造判决书一案承担责任,但从他的诉苦中可知,他之所以伪造判决书是被迫的。先是得到了时任县常务副县长、清理小组组长程晓华的指示,如果能够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再是多次请示县领导,答复是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最后是征得了法院院长的口头同意。由此可见,这起事件并非法官个人行为而是由当地政府多名官员联合导演的集体行为。

    在当前司法面临的尴尬处境下,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并不出人意料,只是没想到他们会大胆到伪造判决书的程度。虽然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只是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上做了区分,并未从体制上解决两者难舍难分的现状。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法院的支出得依靠地方财政供给。法院没财权,也就失去了独立司法的底气,很多时候不能不听从政府主要官员的指令。

    此外,为保证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我国做了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他们都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党委、政府无权任命或免除他们的职务。但在现实中,两院的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仍受制于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大只是履行一个任免仪式而已。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法院也是如此。既然财权、人权、物权都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法院就很难行使独立审判权,尤其是当案件涉及行政部门,事关政府形象和利害时,法院更不敢依法审判,有时连立案都难。相反,地方政府的一些领导则可以挟财权、人权、物权之利,直接干预法院审判,迫使法院按他们的意思做出判决。正是这种“依附关系”,决定了法院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审判的现实困境。上述案件集中反映了这点。

    要改变司法面临的这种处境,就要削弱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比如,是否可考虑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将两院人选的任免权交给上一级人大,即县级法院、检察院人选由省人大选举、任命;省级法院、检察院人选由全国人大选举、任命。这样法院、检察院不再对同级人大、同级党委负责,而是对上级人大负责,受上级人大监督。此外,为了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附关系,实行司法经费单列,由人大批准拨款,不再受地方政府财政的控制,从而摆脱两院作为“下级”从属政府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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