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丁先明)在经历了近20个月的等待后,4月14日,西霞口船厂终于收获了期盼已久的胜利——当天,他们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关于西霞口船厂起诉两家洋船企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两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如被告不在期限内更换,3被告将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3482.91万元。
这起发生在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始于2006年(本报曾于2月4日对此详细报道)。这一年,西霞口船厂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两艘多用途船,并根据后者指定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两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此后,船东弃船,西霞口船厂在对船舶主机进行调试时发现,该主机是经过翻新的“二手货”。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将涉嫌商业欺诈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和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但西特福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2012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案做出终审裁定,认定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共同侵权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案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继续审理。
对于来之不易的胜利,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说,“中国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该案是国内船企与外国船商纠纷案中首例经裁决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案件,西霞口船厂的最终胜诉有助于改变中国船企在涉外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为中国造船工业通过国内法律争取救济权利开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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