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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旅游法》明确旅游者基本权利

本报记者 鄢光哲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03日   11 版)

    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是国家首部针对旅游业的立法。“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开始,到法律委、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均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行。

    “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王超英认为,这体现在旅游安全、旅游者基本权利等几方面。如关于旅游者基本权利,该法强调保护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等。

    《旅游法》对旅游的描述,强调旅游者是旅游行为的主体。从人的角度出发定义旅游,凸显了立法的以人为本。强调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 

    《旅游法》专设旅游者一章,落实旅游者保护: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显而易见,在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基础上,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旅游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有针对性的旅游者权利。

    针对《旅游法》是否过于“偏袒”旅游者的疑问,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小军认为,不存在偏袒,在旅游活动中,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给予关注和保护是应该的。“当前旅游市场中反映出的多数问题,有一些是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对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造成的。对旅游经营者作出针对性规范,目的是使市场尽可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状态。”刘小军说。

    驴友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

    旅游活动具有流动性、异地性,比一般服务性消费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针对近年来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旅游法》将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放在首位,明确旅游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主体,政府是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社会有关机构承担一定公共救助责任。

    《旅游法》中,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旅游法》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

    而在“自由行”的旅游方式中,没有旅行社甚至没有景区参与到经营活动中,这时候《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应该如何归属?

    刘小军认为,《旅游法》已经明确保障旅游安全的责任在地方政府不是旅行社和景区,无论采取哪种旅游方式,这个责任都没有改变。“包括探险迷路的‘驴友’,要求政府救助时,当地政府必须救援,这是旅游者的权利。”刘小军说,“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旅游者在拥有要求救助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保证自身安全的义务。在旅游者自身没有尽到保证自身安全义务的时候,当地政府也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救助产生的费用。”

    严控强迫消费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这是困扰我国旅游行业的痼疾,是《旅游法》锋芒所指,具有民事规范、行政规范并重的中国法制特色。

    “要想标本兼治,就要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旅游法》坚持通过民事关系调整以治本,同时考虑到当前部分旅游者民事手段维权能力不足现状,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刘小军说,“为此,《旅游法》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并针对现阶段群众最关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规定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合同必备内容的说明、告知、严格履约等义务,规定了旅游者可无条件退货、退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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