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20日电(记者董碧水)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引起全国关注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冤案,浙江高院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向张辉、张高平支付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2003年5月18日,张辉、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受托同车搭载了17岁的女孩王某。后发现王某被害,尸体被抛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后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王某被害系张辉、张高平所为。2003年5月23日,张辉、张高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今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又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高院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对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的其他赔偿请求,浙江高院认为,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