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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国家邮政局拒绝公开快递企业“份子钱”信息

法学专家:国家邮政局应将其所了解情况予以公开

实习生 张辉 本报记者 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6月06日   08 版)

    近日,律师吴飞向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申请公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信息的要求,遭到了拒绝。

    在国家邮政局的函复中,吴飞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不属于我局的公开范围”,因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的指定工作,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故国家邮政局局对申请不予答复。

    吴飞对这样的解释难以接受,“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既包含国家邮政局自己制作的信息,也包含其获取的信息,理应由邮政局公开。”

    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2012年年底,国家邮政局牵头起草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

    这被舆论解释称为“份子钱”的服务基金,在吴飞看来,它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有可能涉嫌垄断”。

    这也是吴飞申请公开该基金详细信息的初衷。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也谈不上个人隐私,公众对此有知情权,政府的信息应该面向全社会予以公开。而且,公民、快递公司、专家学者各方都需要了解基金的运作、管理、收费标准等。”

    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时才不能公开。”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教授秦前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况。

    而国家邮政局认为,公开此项信息的主体应该是财政部门。

    秦前红表示,国家邮政局的理由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不可完全拒绝吴飞提出的申请,“国家邮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其在整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了解到的情况等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刘晓原说,但这个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家邮政局牵头制定,其产生和管理由邮政局负责,因此不能以自己不是该办法的制定主体,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少政府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高门槛”

    6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电子政务年鉴(2012)》。根据年鉴的统计,地方政府近3年主动公开信息总量超过9200万条,2012年增长率达到16.7%。同时,近3年地方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超过66万条,2012年增长率达到16.1%,约80%的申请能够以“同意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方式得到满足。

    对此,秦前红的评价是,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有进步,但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政府部门、机构和人员,在信息公开的意识方面有所加强,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方面,可以说迈出了一步。但仍然不能让人满意,公众还是觉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系统性等都不够,有些部门的态度也表现出游移、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等。”他说。

    有过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刘晓原感触颇深,认为“阻力确实很大”。

    “政府部门对于公众的申请,要么答非所问,要么就以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进行搪塞,虽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很多法院都不愿意对此进行立案。”刘晓原表示,不少政府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了“高门槛”。

    “你申请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方就要求你提供证明,证明所需公开的信息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然而,这个证明在大部分时候是很难拿出来的,这就等于变相地限制了你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了。”刘晓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这些人为的“门槛”有违法律精神。

    “目前媒体的发声过于千篇一律,而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进行信息监督环节,就显得过于拥挤,出现了密集的要求信息公开的这种现状。”秦前红表示,由于目前反映诉求的途径有限,因此,都挤到申请公开这个狭窄的渠道里去了。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多方配合。”他说。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欠缺有效的问责和追究机制

    “政府不能一直等着公民申请才进行信息公开,应该做到主动公开。”刘晓原认为,当前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亟待改进,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首先需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这样的呼吁在学界并不鲜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曾表示,“政府立法内容上大多容易偏重政府管理法,人大立法在内容上则可以实现公民权利法、政府义务法的定位,将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更易从知情权保障的角度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现实情况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的外延并不明确,而模糊的事项范围就给了一些机关和部门“可乘之机”,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熊文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应注重条文上的完善,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事项范围;允许公民可以获取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信息;补充规定允许公民就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判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秦前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难以落实,与程序上的“不精致”有很大关系。

    “比如,申请公开的主体,要有一个过滤的机制。否则,政府可能遇到应接不暇的问题。一两个人申请公开尚能应付,但如果是几十个几百个,政府可能就没有办法应付了。”秦前红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欠缺有效的问责和追究机制提供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应该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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