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应良华 刘秋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分析和梳理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结伙作案的显著特点。该法院2012年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件56人(其中女性两人),同2011年相比分别上升29%和43%。31起案件中有29件是共同作案。其原因是他们由于自身的身体、社会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在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依傍成年人一同犯罪,目的是为了“仗势”和“壮胆”。在参与的人中,既有同学或邻居,也有新结交的所谓“朋友”等关系。他们在实施犯罪时随意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的临时纠集,当一个犯罪活动结束后即自行散伙。他们认为朋友、同学或老乡之间不会相互“出卖”,一个电话或一条短信便完成聚集。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缺乏,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恰当的估价和评断,加之他们接受教育的时间不长,很容易被拉拢利用,喜欢义气用事,行事不计后果,往往是接受他人一包香烟或吃他人一顿饭就参与犯罪。
分析还发现,缺陷家庭(即父母双亡或者一方亡故、离婚、再婚)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罪犯沈某和弟弟随父生活,父母离异多年,沈父到外地打工,沈某和弟弟留守,沈某在社会上结交很多有劣迹和前科的闲散人员,结果可想而知。再如少年犯陈某的父亲对其采用粗暴教育方式,动辄拳脚相加,使其失去家庭温暖逐渐丧失自尊,从而破罐子破摔,离开家庭找到相似经历的人“抱团取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件类型中,侵财型犯罪达67.7%。法官分析称,未成年人面对灯红酒绿和不断涌现的新事物,既有生存的现实需要,也有为满足因外部刺激而对奢侈生活方式的欲望,以致自身经济实力和家庭物质保障不能满足的矛盾不断上升,进而采用盗窃、抢劫和抢夺的犯罪手段满足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