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6月14日电(记者樊江涛 实习生王亚男)从7月1日开始, 河北省中小学校节假日违规补课一经查实,公办学校校长免职,民办学校年检“不合格”。
记者今天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从7月1日开始,河北省将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全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课程计划、在校学习时间、家庭作业、违规补课、教辅用书、考试评价、招生和竞赛8个方面出台“八项规定”,为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八项规定”第四项“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规定——
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审批,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含对占用的节假日进行重新调休的安排,以满足学生法定休假时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
该项“规定”还明确,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记者注意到,为将“减负”真正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凡是违反“八项规定”第四项中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
对违反“八项规定”其他要求的,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般期限为一周)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生同一问题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校长予以警告处分;对多次违反“八项规定”其他要求的,亦可参照违反第四项中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而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意见》指出: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今年以来,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频频“出招”。不久前,该省教育厅还下发了《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将逐步建立中小学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