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犯罪事实做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辩护。”6月25日,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在法庭上表示:但今天,作为辩护律师,他却要跟王书金一起,向法庭来澄清这个案件确为王书金所为。
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是该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内座无虚席——200多位人大代表、学者、律师、记者及当地群众等旁听了当天的庭审。而法庭外,更是挤满了摄影记者的“长枪短炮”。
“今天跟日常的刑事诉讼的确不同。”和朱爱民一样,旁听该案的一位律师同样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对记者解释说:“平常都是公诉人和检察机关说:就是他干的。辩护人说:就不是他干的!而今天恰恰相反——辩护人说:就是他干的 。公诉人说:就不是他干的!”
“据我们所知,在河北省还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这位在河北省执业的律师补充说。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原因远不止于此。一位旁听律师则向记者评价说:此次看似在审王书金案,其实是在向公众展示聂树斌案。
聂树斌母亲等家人旁听庭审
6月2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6年后再度走上法庭的王书金——头发微秃、中等身材,身穿一件印有“磁县看守所”字样的黄色马甲。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重新受到高度关注,“一案两凶”引发舆论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对王书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3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2007年7月进行了二审开庭。今天的庭审为二审再次开庭。
据悉,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因强奸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对涉及强奸犯罪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而所谓“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即为聂树斌案。在今天的庭审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及姐夫在法庭内参加旁听。
控方:西郊奸杀案非王书金所为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6月25日的庭审中,作为控方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下简称“检”)对王书金(以下简称“王”)进行了详细询问——
检:被害人有多高?
王:比我稍低一点。
检:那么你有多高?
王:1.72米。
检:你是如何杀害被害人的?
王:先把她掐晕,然后把她衣服脱下来,之后往她身上跺。(后王书金又补充说:和其他案件的作案手段一样,先掐晕,然后强奸,强奸之后再跺胸部。——记者注)
检:你做完案之后,是什么时间?
王:两点左右。
检:你回去之后,你的工友们在干嘛?
王:睡觉。
……
庭审时,控方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两点左右作案。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被害人尸长1.52米,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检察员还指出,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对此,辩方律师朱爱民则认为:“我注意到检察员谈到的都是细节问题——被害人的穿着、身高之类——这都不是案件的关键性问题。”他表示:1994年发生这起凶杀案,至今已经过去近20年了,王书金在当前的公诉中,对有些证据印象模糊,也实属自然规律。“对王而言,他不是只犯下一起凶杀案,而是数起。不见得每一起,他都能把每一个细节记得很完整。”朱爱民强调:况且,人们的记忆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是会老化的,所以不该去苛求这个。
控方提供的两组新证据来自聂树斌案案卷材料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开始后不久,律师朱爱民即在法庭上表示:他刚才注意到检察院提出了案件的细节问题,而这个细节问题,只有通过尸检报告才能看到,但在王书金的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为此,朱爱民向法庭请求:调取当年聂树斌的案卷材料,与本案相比对。
这之后,在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环节,控方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据介绍,其中头两组正是来自于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
记者注意到,第一组为两件:一件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994年对“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并附有被害人康某某被杀现场示意图;另一件为1994年所做的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尸体照片和康某某尸体颈部所缠绕的花衬衣照片。
检察员称: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中心现场尸体头东脚西,穿袜子,背心在乳房上边,余处全裸。尸体脖子上有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花衬衣。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尸体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背心撩至乳上;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下身赤裸,足穿白色尼龙袜一双。尸长152厘米,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胸腹腔各脏器呈糜烂状,未发现明显创口,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
检察员认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康某某符合窒息死亡。
而第二组证据是1994年警方所做的被害人康某某父亲的报案笔录,以及康某某丈夫和两位同事的证言。
检察员认为,这可以证明被害人失踪被害的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下班回家途中,与王书金供认的下午两点的作案时间不同。
对于检方提交的新证据,辩方律师表示:之前并不知情,也没有看到。朱爱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照片、报案材料、康丈夫的调查笔录,我是第一次看见。”
律师:控方应提供聂案全部案卷
针对控方提供的聂树斌案的证据材料,朱爱民当庭看过后表示:这些证据存在瑕疵。他说,现场勘验笔录并没有做案发现场的方位图,只有现场勘验人员的签字,而且也没有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在尸检报告中,只有一个工作人员的签名和和另一个工作人员的盖章,而有关规定是两人都要签名、盖章。
同时,辩方还注意到,出示的这些证据都是复印件。对此,朱爱民告诉记者: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还是处于弱势一方”,没有充分的公权力来保障调查取证行为,而作为检察员出庭,提供新的证据,且带证据原件,这是应该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的来源我们是无从考证的”。
朱爱民认为,聂树斌案案卷材料,与王书金案中王书金的陈述,在证据上存在着关联度。控方应提供聂树斌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而不是经过检察员“挑拣过的证据”,让辩方对相关信息充分阅卷。
庭审进行了1小时50分钟左右,由于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要求休庭查阅控方新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庭审后,朱爱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庭审整个进程感觉很满意,我认为通过王书金案的再次审理,推动整个案子往前走了一步。”
他表示,昨天上午去会见过王书金。“当时坊间一些传言风起云涌:一是河北有关司法机关做了手脚,二是王在里面被诱供、要求翻案等”。
“就今天的庭审,王和昨天会见我时的口径是一致的:一再坚持自己的上诉意见和上诉理由。”他强调说:坊间传闻并不真实。
本报邯郸6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樊江涛 实习生 王亚男 许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