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必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行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这部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多年来,修订环保法的呼吁一直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违法排污或将被按日连续处罚
张鸣起说,草案一审和征求意见期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提出,草案一审稿的定位不太清楚,建议明确将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的骨干法,高度重视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特别要理顺环保法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的关系,解决法律之间调整对象有交叉、规定有重复、具体制度不一致等问题。
今天进行二审的草案增加了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此外,草案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增加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增加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一审和征求意见期间,多数意见认为,在环保领域中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很不够,建议加大企业责任,走出环境保护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环境和公众受害”的怪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在2012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修改环保法的座谈会上,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提出,近年来,环保群体性事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除了长期环境风险累积因素外,公众参与不足、沟通渠道缺失和救济途径不畅是主要原因,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保护群众权益和解决争议时,选择激烈、非理性方式进行意见表达的几率会陡增,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环境决策、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监测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都要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环保领域公众参与不足主要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公众普遍不知情,无人就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和解释。在决策过程中,尽管有公众参与环节,但公众代表不够全面,利益相关方参与不足,甚至在公众参与上有造假现象。
草案二审稿专设一章,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门规定,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草案一审稿没有作出规定,是立法缺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了探索,但由于法律层面的具体制度缺失,司法作用难以发挥,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组织。
草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