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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经济时评

“还款差1元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须尽早废除

张枫逸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04日   05 版)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的要求,从7月1日起,各成员银行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容差容时”服务,即允许持卡人在还款时有一定宽限期或小额不足额清偿。记者从各家银行信用卡中心了解到,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开始实施“容差容时”制度。(7月2日《京华时报》)

    对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国内大多数银行一直采用全额罚息。消费者刷卡消费1万元,哪怕还了9999元,就差1元逾期未还,也要按1万元计息。这一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如今终于开始松动。随着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从7月1日起实施,银行纷纷推出“容时容差”服务。延迟还款不超过3天,未还金额在10元以内,都不再收取利息。

    信用卡罚息旨在防范恶意透支。但在生活中,总会难免出现忙起来误了还款、不小心落了零头等意外情况。这些无心之错,并非有意为之,不应成为被罚息的对象。应该说,“容差容时”确实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考虑问题,体现了一定的人性化理念。不过,这样的政策调整,只是一种小修小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畸形的全额罚息制度。一旦未还款超过规定额度,或是在全额还款前刷卡消费和分期付款,持卡人仍将面临全额罚息。

    信用卡消费贵在“信用”二字,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信用卡,银行给予适当的失信惩罚无可厚非。但“还款差1元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却有悖于基本法理。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义务就自己未还款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已还款部分,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信用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没有理由将罚息对象无限扩大到整个消费额度。

    近年来,信用卡全额罚息引发的纠纷时见报端,社会舆论的质疑声此起彼伏,却难以撼动这一不合理制度。其原因大致有二。首先,银行过度趋利避害。通过制定全额罚息政策、高额违约金标准,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从而尽可能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透支风险。其二,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但对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语焉不详。银行便运用自身话语权,单方面解释为“全额罚息”。

    根据《合同法》,在格式化合同中,制作合同条款的一方如果有加重对方义务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全额罚息恰恰属于这种情形,理应被取消。不过,靠银行自己革自己的命并不现实。之前,工商银行早在2009年就废止了全额罚息,只对未偿还部分计息,却并未起到鲶鱼效应,其余多数银行依然我行我素。而《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也只是含糊地提到“倡导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对于彻底取消全额罚息欲语还休。

    “容差容时”服务已经到来,取消全额罚息还在路上。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罚息的本金概念,从源头遏制银行的趋利避害。同时,引入听证制度,强化消费者议价权,抑制银行定价权,遵循权利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制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消除霸王条款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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