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巢湖市中焊镇武都村村民杨虎来说,现在最大的“心病”就是自己租来的挖掘机被当地政府部门扣押了13个月。这个不到30岁的小伙子,一提起“挖掘机”三个字,脸上的笑容就凝固了。
这台“现代”挖掘机就停在巢湖市的一处停车场里,已是锈迹斑斑。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这处停车场里还停放着大大小小十几台挖掘机,有专人看守,外人不得随便进入。一名看守人员告诉记者,每天的停车费是30元,有些车子的停车费已达数万元。“车主办完罚款手续后,必须把停车费交齐,才能把车开走。”
同样,巢湖市散兵镇的村民项友新的“沃尔沃”挖掘机也被扣押在这处停车场4个月之久了。项友新告诉记者,挖掘机是全家谋生的工具,是通过银行按揭买的,每个月要还2万多元的贷款。
这些原本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挖掘机为何被政府扣押至今?记者来到巢湖市对当地群众反映的挖掘机被扣事件进行调查。
原以为在这两个部门交完罚款就行了,没想到,工商局最后还要罚
杨虎告诉记者,2012年5月22日,他租用了一台挖掘机在巢湖市夏阁镇试刀山处采挖耐火泥,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停在山上的挖掘机就被拖走了。
巢湖市林业局当年6月8日向杨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未办理任何林业用地许可手续,擅自在夏阁镇试刀山处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毁坏林地507平方米,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40条,处以15180元的罚款,并限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现状。
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后来当地国土部门又对他处以罚款。当地国土部门认为,杨虎的行为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第三条。国土部门出具的“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显示,杨虎租用了一台现代牌挖掘机在试刀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耐火泥),经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共非法开采矿量为819吨,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16380元的罚款。
杨虎向记者出示了缴纳罚款的两份收据,上面分别盖有巢湖市国土部门、林业部门的公章。
“原来以为,在这两个部门交完罚款就行了,没想到,工商局最后还要罚。”巢湖市工商局向杨虎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载明,违法事实同样是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一事。
工商局认为,杨虎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没收挖掘机。
“后来我申请听证,工商局最终决定,不没收挖掘机,但罚款5万元。”杨虎说,加上数千元的拖车费,1万多元的停车费,可能还要再花上近7万元,才能取回挖掘机。
“我的违法事实就是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一共只干了半天,机子就被扣了。”他表示,无力承受,这么多部门的罚款。
和杨虎一样,不少当事人都接受了“多次罚款”。记者在巢湖市工商局采访时遇到了烔炀镇的部分村民。一位何姓村民说,他们14户合伙凑钱租了一台挖掘机在山上开采石料被查获,后来被国土部门罚了5万元,又被工商局罚了5万元,此外还缴纳了“停车费”、“测量费”。
一案能否多次罚款?对此,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赵福宣认为,因为是联合执法,当事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每个执法部门都会依据各自的法律作出处罚。“处罚对象不一样,处罚内容不一样,说是‘重复处罚’,其实是一种误解。”
他强调,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是经过市里“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会商通过的,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决定的,最后要向社会公布的。
不过,《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认为,巢湖市执法部门的做法涉嫌“重复罚款”。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不能对其进行两次罚款,否则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在他看来,这也牵涉到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最主要、最严重的违反行为,由一部门进行集中处罚,罚款之后,其它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否则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环保、税务等众多部门均可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失公正的。
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巢湖市严打非法采矿现象,是因为矿山粗放式开发,巢湖周边的部分山体一度“满目疮痍”、“支离破碎”。为了建设生态巢湖和宜居城市,巢湖市痛下决心,曾用两年时间关闭了全市67家矿山企业。与此同时,完成39万平方米的生态修复。
但是,随着矿山的相继关闭,石料价格上涨,一些盗采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盗采,从中获利颇丰。用当地一名官员的话说,有些人几天就能挣数万元,引得不少人效仿。为了严打盗采现象,市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
据当地媒体报道:“截至今年4月,巢湖市共采取行动53次,依法扣押挖掘机36台、铲车8台、车辆27辆,铲除非法生产线21条,拆除独立破碎机42台;同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共12名执法或监管不力的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此前,巢湖市还成立了“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郭年海介绍,该单位是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牵头组织协调工商、国土、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据他介绍,之所以实施重拳出击,就是为了对盗采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让其望而却步。“如果没通过报批,挖掘机只要在山上挖石料,就视为非法,即使是市大建设指挥部,也要通过市政府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开采。”
当记者问道,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以及处罚是否合法时,他表示,“具体案件去问办案单位”。对此,副主任赵福宣也表示,“我们只是一个牵头部门,不是执法部门,只是负责召集各家单位,组织统一行动。”
项友新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原本机主就是我个人,但是有个领导非要我说,机器是租来的。”据他介绍,他后来不得不改口说,挖掘机是向亲戚租的,“并做了假材料”,以证明该挖掘机已卖给了自己的亲戚。
让他出乎意料的是,这个执法部门向他的亲戚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理由是,在出租挖掘机的过程中,“没有查验对方的矿山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行为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拟处以50000元的罚款”。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这不是在诱导我造假吗,现在罚我妹夫的钱,不还是等于在罚我的钱吗?”项友新表示,实在难以理解执法部门的用意何在。“不过,这样一来,可以多罚一个人。”
6月24日,记者陪同项友新走访了这家执法部门。一名负责人向机主解释道,“如果说(挖掘机)是自己的,那是非常危险的,有可能被没收。”后来,这名负责人还劝说项友新不要“翻供”,否则一旦承认自己是机主,那么处罚结果“不敢想象”。
“当时,我要执法人员出示证件,遭到拒绝。”项友新向记者反映,当天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挖掘机时并没有出具“扣押通知单”,只是让其登记了相关了信息。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杨虎的证实。“我当时人都不在现场,挖掘机就被他们拖走了,挖掘机的门都被他们撬开了。”
有当事人表示,像挖掘机这样大型的生产工具,执法部门作出扣押决定是否能慎重一点?扣押时间过长,机主没有了收入来源,一方面要缴纳罚款,另外还要背负银行按揭,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这点希望政府能够考虑到。“为什么不能先放行机器,我们用它干活来挣得合法收入,从而缴纳罚款费用呢?”
不过,在巢湖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看来,这些涉案的当事人不少都是盗采分子,有些还是惯犯,他们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我们的处罚已经很轻了”。
但不少当事人表示不能认同这一说法。“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惯犯,也不是所有人都因此发了横财。”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教授表示,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和文明执法。
他认为,即使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执法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如果指望用‘所谓法律的手段’来吓倒别人,那么法律成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