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在浙江绍兴本地论坛上发帖说,当天的《绍兴县报》头版刊登了三家违法排污企业的道歉书,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并质疑“歉意何在”。其中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家企业刊登致歉信前有沟通,“可能大家都没什么文化”,所以才会雷同。(《南方都市报》7月10日)
套用某些声明,“此道歉纯属形式主义,如有雷同实属有鬼”。真正的道歉书,应当是发自肺腑态度诚恳,并能让公众真正感觉到这分歉意。而这种雷同的道歉显然没有诚意,只是迫于某种压力做个样子罢了。如果连务虚的道歉,都不能做实,那么寄望于这些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则更难言乐观。
对于“雷同道歉书”,企业的解释是“可能大家都没什么文化”,雷同之余还挺雷人。“没有什么文化”跟道歉书雷同有什么关系?写得好不好是水平问题,抄袭别人却是态度问题。用能力问题去解释道德问题自然“风马牛不相及”。不过想一想,既然当事者连违法的行为都敢干,又何必在乎“抄不抄”这样的小事?这也说明,在商业逐利的语境下,如果法律的刚性不彰,企业的道德自律就完全靠不住——其连法律都无所畏惧,还会对道德产生敬畏吗?
“雷同的道歉书”除了反映出排污企业的无所顾忌之外,也说明监管层面没有发挥足够作用。这些年,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被污染的GDP并不少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也多是停留在口头之上,只要没有引起“上级震怒”,或者“挂牌督办”,一般说来都相安无事。在地方保护主义下,即便是违法处罚,也往往是“高举轻打”,绵软无力。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结果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哈药污染事件”中,哈药宁愿将巨额经费用于广告也不愿投资于环保。
“雷同的道歉书”,其敷衍以对的态度暴露了违法者的嚣张,也在挑战监管者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