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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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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律师致信31省政府部门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

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

本报记者 董碧水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12日   06 版)

    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当天上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 吴有水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今天是世界人口日,正好问问。”

    吴有水称,他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有水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快递信件,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2012 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与实际开支;2012 年度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吴有水说,之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 200亿元,那么多钱都流向哪里?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

    据了解,我国“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也在这一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的依据。

    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社会抚养费”作出解释。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吴有水说,由于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发现违法超生就可以追缴,不论是什么时间发生的。而由于计划生育具有的义务性、强制性,各地在处理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定义为“社会资源补偿”的行政收费却因超生者的收入、超生次数、甚至是否婚生的不同而有巨大差异,“补偿社会资源消耗这个理由难以解释。”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有水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有水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吴有水说。

本报记者 董碧水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7月12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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