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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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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诉湖南永州劳教委案终审胜诉,她表示:

从此将回归正常生活

本报记者 叶铁桥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16日   03 版)

    7月15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CFP供图

    一直在根据各种迹象作出猜测的人们,今天终于获知了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案二审判决的结果。

    “唐慧胜诉”是对判决结果最简洁的表达。但很多人也注意到,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要求未获支持。

    唐慧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认为,在二审的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已经有条件地向唐慧赔礼道歉,所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对此项诉讼请求视为已经履行的表示,原告“可以接受”。

    唐慧在电话中声音很放松,她甚至笑着对记者表示听到判决结果后“很开心”,她说:“经过这场官司,我现在对法律有了更多信心。虽然过程很艰难,但不管怎么样,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我的诉求。”

    从此回归正常生活,是唐慧今天对媒体表述得最多的“今后的打算”。如果对女儿案中两被告的死刑复核的结果不满意,她说也尽量不采取上访的途径表达诉求,而是会通过给有关部门写信、向新闻媒体呼吁等方式维权。

    “让我一下子放下,我肯定放不下。但我会尽量不去想这些问题,以后,我只想好好过自己的生活。”唐慧说。

    与7月2日的庭审相比,湖南省高院今天的宣判更为开放,那一次,记者未能获准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法庭。

    徐利平律师说,这一次,法庭不仅允许新闻媒体携带工作设备进入法庭,还专门设立了新闻媒体拍摄区,“甚至连手机都可以带进去”。

    宣判从上午9时开始,大约持续了20分钟,审判长张坤世全文宣读了《行政赔偿判决书》。

    判决书写道,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判决书称,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确认了永州市劳教委认定的“唐慧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事实,同时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没有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定,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其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旁听一审和二审的庭审时发现,对这一条款的解读正是原告和被告争议最大的地方。被告代理人在一审中就表示,永州市劳教委违反的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5目之规定。但是,永州市劳教委否认“不当”是违法,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违法的情形。“既然不是违法,唐慧的请求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请求范围,因此不予国家赔偿。” 

    但原告方认为,一个行政行为被撤销了,就因为它是违法的。 

    永州市劳教委委托代理人肖志雄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南省高院的判决没有就“不当”是否违法作出更多阐释,只是认为撤销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2条第3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徐利平说,这一认定,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做出的认定存在重大区别:“永州中院在一审判决时,依然认为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合法的。湖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就劳教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判定,但排除了人文关怀的说法,认为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被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判决认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

    “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决书写道,“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在7月2日的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永州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参加了庭审,他在庭审中几次表示“人文关怀不够,表示歉意”。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永劳赔决字(2013)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唐慧说“能接受”,虽然她更想获得永州市劳教委的书面道歉,“但不管怎么样,能有这样的结果已经很不容易了,留有余地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7月2日的庭审中,蒋建湘表示,将尊重湖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

    今天,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人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永州市公安局将服从判决,不再提起申诉。

    徐利平认为,湖南省高院的判决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对于社会坚持对法律的信心,将起到很大的正面效应”。

    本报北京7月15日电

本报记者 叶铁桥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7月16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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