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长平 记者陈强)一位遭公司无故调岗降薪的女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保险公司无故调岗降薪的行为违法,该公司被判支付赔偿款1.4万元。
30多岁的费女士任职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2011年11月起,她被该公司聘为银保部经理,每月工资1.2万元。但4个多月后,她被突然免职,调离银保部。调岗后,她的工资大幅“缩水”。从2012年5月起,她的工资降为每月5000元。两个月后,该公司通知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费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每个月7000元的工资差额。2012年底,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保险公司降薪不合规定,应该支付工资差额给申请人。
保险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起诉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乙方的工作表现、岗位变化情况等,调整乙方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因此,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免去其经理职务,调整其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的,属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费女士有不称职的行为。针对她的《任免审批表》,也没有总公司组织资源部意见和总裁意见。另外,公司也未按法律规定,针对免职降薪事宜与费女士本人进行过协商。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单方对费女士进行调岗并降薪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调整“应属无效”。
该案主审法官戴建平介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此以外的调岗调薪,均应认定为不合理的调整。在具体的认定上,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显然,费女士被调岗调薪的情形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费女士的诉求应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