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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2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法律莫成为治理网络谣言的短腿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22日   06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记者刘奕湛)谣言,这一现实世界中的公害如今走入了网络虚拟世界,一时间,情绪的宣泄、利益的角逐、别有用心的搅局甚至无意识的跟风开始污染着本应是一片净土的网络世界。

    “网络社会也具有现实属性,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使得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更大,危害也就更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说,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穿上了“隐形的外衣”。当下决心动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时,却发现存在着一些司法障碍,诸如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防控的结合难题等。正在参与一个治理网络谣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治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法律,另一方面也要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谣言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事实,另一种是捕风捉影,故意放大事实。对造谣和传谣的人,李欲晓说,应加强网络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不加甄别就传播虚假信息欺骗公众的人应给与相应的信用处罚,同时加大立法对造谣者的打击力度,让网络回归到自由发言并且可信的环境。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说,作为谣言的载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很好的着手点,我国互联网发展到现在,网络媒体不再是一家独大的局面了。对于抵制谣言,网络媒体孤军奋战效果不大,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同时,网络的平民化使得发布虚假言论的门槛较低,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台甚至是电视台,在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将声音扩散到全世界的今天,大规模造谣、传谣的门槛已经降低到几乎没有。李欲晓说,当网络上出现谣言的时候,涉及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回应、辟谣,让大家知道真相是什么,不要让谣言出现演化并赋予新的内容,时间久了,公众和政府之间相互的看法就会出现偏离。

    治理网络谣言,龙凤钊用防、禁、管、导四个字进行了概括。他说,预防、禁止、管理、引导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方面,由于目前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过低,并且大量网络造谣行为在事后没有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进行查处和制裁,无法对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有力的威慑。

    网络谣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除了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有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辟谣之后仍然难以解除危害。龙凤钊说,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当中,首先面临刑法规定上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多指实体行为,对于网络谣言这一虚拟行为,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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