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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宁波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

给“失足”孩子多一点帮助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23日   01 版)

    因涉嫌抢劫犯罪,杨飞(化名)被宁波镇海警方抓获。

    杨飞是四川江安人,今年17岁,从小父母离异,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后流入社会。被抓归案后,警方联系上杨飞家人,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法赶到宁波。杨飞的父亲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上。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律同时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由于杨飞的家人不能到场,镇海警方将案情通报给了团宁波市委。当天,团市委发出邀请并指派出“社会观护团”成员石成岳作为杨案的“合适成年人”。

    逾八成失足少年来自外地

    石成岳是宁波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成员,今年63岁,2010年从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退休。受邀后,石成岳作为杨飞的“合适成年人”,一直在场陪同案件的审讯、讯问及庭审,直到审判活动结束。

    宁波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由团宁波市委于今年2月牵头成立,现有成员128名。作为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外的第三方力量,截至6月底,观护团已参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141件,为20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了观护服务。

    据介绍,观护团成员由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相关知识的社会公益人士组成,包括助理社工师、心理咨询师、共青团干部、在职或退休教师等。

    由团宁波市委联合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设立的观护团,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目的在于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群体帮教服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这在浙江还属首创。

    社会观护团成员主要承担职能有两个:一是法庭审理前的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涉案孩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家庭和社会环境等,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更好地帮助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是承担合适成年人的责任。

    据介绍,目前宁波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80%以上都是外地户籍。镇海区人民法庭少年法庭去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外地户籍占到94.4%。

    团宁波市委副书记方晴说,许多孩子的父母由于路途遥远、经济困难、外出打工等各种原因无法找到,因此无法在开庭时参加审理。“这时就需要社会观护团的成员作为其代理监护人参加庭审,一方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可以缓解孩子紧张的心理。” 

    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作为曹显龙(化名)案的“合适成年人”,除了警方审讯、检察机关讯问时陪同在场,徐瑞钦对曹显龙的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的前后表现进行调查。法院在对曹显龙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徐瑞钦还主动承担起了为他联系帮教基地的事宜。

    徐瑞钦说,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交友不慎、一时冲动或临时起意而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些偶尔失足的孩子,应当作为“犯错的孩子”,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帮助教育,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据统计,以市(县)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犯罪为依据,从2009年到2011年,宁波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占到当年犯罪总人数的7.92%、5.74%和6.8%。

    “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符合社会观护条件,可以转变为守法公民。”但社会观护组织及安置基地数量较少、社会观护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客观因素,影响了涉案未成年人日后的成长和发展。

    团宁波市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能力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维护合法权利,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据介绍,观护团成员除了提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出庭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和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外,还要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监督正确执法以及防止发生不法侵害,并延伸至参与对结对未成年人判后的矫正与帮扶。

    为规范观护团职责,团宁波市委还先后制订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章程》、《“合适成年人”工作细则(试行)》、《“社会调查员”工作细则(试行)》等。

    可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观护团成员许素娥说,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犯罪往往带有较强的盲从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一旦真诚悔罪,认识错误,许多可以转变为守法的公民。

    据悉,作为宁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一项新举措,目前许多宁波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会主动与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联系、沟通。观护团成员全面、客观的调查也成为办案机关对未成年当事人是否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是否起诉和法院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虽然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但调查结果可以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认为,未成年人观护团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其成员进行的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他们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今年1~6月,宁波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和不批捕率比去年同期提高30%以上。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和涉未成年犯案则分别下降了15%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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