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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3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因拘留网民“不妥” 安徽砀山公安局微博道歉

实习生 董明锐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30日   08 版)

    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今天宣布,撤销对一名网民的行政拘留处罚,并向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网民表示歉意。

    8月26日,安徽砀山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10人死亡,5人受伤。

    8月27日6时许,网民于和玉在其腾讯微博中称:“昨天下午310国道砀山段发生车祸!死16人婴儿也有!”

    8月28日,砀山县警方对于和玉处以行政拘留5天。

    8月29日1时48分,于和玉的微博称,“于和玉因微博说砀山县8月26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县委书记……在现场不让群众拍照,质疑交警四中队违规执法,违法收受黑钱,被唐寨派出所以散播谣言罪刑拘,请网友关注!”           

    后经于和玉在微博上证实,他确实在28日被拘留,透露这一信息的微博为其家人所发。

    8月29日中午,砀山县公安局的新浪官方微博@宿州砀山公安在线称,“事故发生后,网民于和玉不顾事实,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事故造成16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属散布谣言,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非刑事拘留。”

    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29日下午,@宿州砀山公安在线向网民道歉,“各位网民:2013年8月29日下午,我局认为对于和玉因发帖与事实不符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妥,现已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对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在此也特向各位网民表示歉意,请予谅解。砀山县公安局。”

    这条微博短时间内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发布后不到4个小时,转发超过8000次,评论超过4000条。

    网民发布消息,怎样才能认定是传谣?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认为,所谓谣言,首先要明确其损害的对象,“如果影响的是具体的个人,涉及个人名誉,就存在侵权问题,可以通过自诉的程序去解决。”

    “于和玉的行为并不是恶意传谣,也不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讯息不实是社会信息传播和言论表达中难免出现的情况。”

    王律师还认为,之所以此次砀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是因为他们“没有办法认定他在恶意传播谣言,也不能证明他在故意扰乱秩序”。网民主观上并无恶意地发布与事实有出入的信息,且未造成影响,应当不予处罚。

    在安徽宿州砀山公安在线发布的道歉微博的留言中,很多网民表示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值得肯定。

    王兴律师认为,公安局主动纠错是一种进步,值得表扬。同时他也认为,这样的错误本不该发生。“公安机关使用公权力时,应该持审慎的态度,减少滥用警力而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

    8月29日晚,笔者与于和玉被拘留期间代发微博的家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于和玉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误发,“敬请所有朋友以后注意,不要乱说话发表到网上!”

    目前,于和玉的腾讯微博已经开始更新,他的最新一条内容是对网友的告诫:“希望广大网友以后不要把听说的东西在不核实的情况下,就发送到网上。”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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