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文凌)《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破除了过去因法律缺位致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力的问题,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等,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迈上了法制化的台阶。
据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介绍,目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统一立法和配套制度。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由于法律的缺位,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不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云南省的《条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内部预防,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开展。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履行职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应当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还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纳入预防范围,消除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盲点”。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为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