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商人吴运强以中山市万客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固始县开办幼儿园。2009年,他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吴运强被取保候审,并分两次缴纳了20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但10个月后,他拿到的却是一张由当地纪委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00万元也变成了“违纪款(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
2013年8月20日,本报刊发文章《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报道了此事。报道刊出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固始县委宣传部近日向记者表示,信阳市纪委与固始县纪委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负责重新查办此案的信阳市纪委副书记戴国松近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调查仍在进行,暂不方便向外界透露过多细节,但会在半个月后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媒体通报。
200万元究竟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还是违纪款?
关于200万元究竟是取保候审保证金还是违纪款,固始县相关方面说法不一。
固始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磊在8月19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始至终从未对吴运强说过200万元是取保候审保证金。王磊说,200万元就是对吴运强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的追缴款。
但固始县委宣传部曾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吴运强实名举报固始县警察敲诈勒索300万元财物的调查情况通报》,该通报将200万元款项称为保证金。
对此,王磊给出的解释是,宣传部是引用吴运强的说法。但固始县宣传部副部长蔡黎明表示,宣传部采用的是材料上提供的说法,“材料”是由固始县纪检委和政法委牵头调查并出具的调查报告,宣传部并不了解情况。
纪委有权查办民营企业法人吗
让吴运强不解的还有,自己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政府公职人员,为何由纪委追缴并开具收据?
本报8月20日的报道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有关规定及相关专家的意见,作为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吴运强,并不在纪委监察局的监察范围之内。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就表示,纪委监察局主要针对的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公司法人代表不属于其监察范围。
但王磊认为固始县纪委是按规定办事。“吴运强案是我们牵头查办的,之后我们对固始县公安局出具了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经侦大队立案调查。”
戴国松也表示,按照纪委正常工作流程,接到违法违纪举报后,如果没有职能查,可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比如举报个人,我们无职能查的话,可以叫公安局的经侦支队进行查处。”
王磊向记者出示了当时固始县纪委向固始县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对吴运强立案的纪律检查建议》。该建议指出,原中山市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运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吴运强等人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案卷材料移送固始县公安局,建议依法立案侦查。
但建议中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也显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针对本案,如果是调查某个官员时需要调查这个企业法人,纪委才有权介入。但如果只是调查企业法人,那是检察院、法院的事,要走刑事诉讼程序,跟纪委没有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固始县纪委称开具违纪款罚单有据可依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和专家的意见都不支持固始县纪委的行为,但固始县纪委仍认为,自己有权对吴运强的“非法所得”款物进行没收。
王磊告诉记者,中央纪委、监察部于1998年8月25日曾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王磊说,《通知》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没收、追缴。
“吴运强案是由我们牵头查办的。”王磊说,当时是接到了对吴运强的举报,随后才由信阳市纪委和固始县纪委共同牵头对该案进行了查办。“因为是我们牵头办理的案件,所以对于违纪违法的款物,我们可以直接没收,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记者就当年两级纪委共同牵头查办该案的情况询问戴国松。但戴国松说:“那是原来的,那个查的不算,现在要推倒重来。”
戴国松表示,由于案件发生在四五年前,当时负责查办的有关领导已经退休,因此自己并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也不清楚固始县纪委对案件进行查办并开具违纪款罚单的依据是什么。
但竹立家认为,固始县纪委向吴运强开出的200万元违纪款罚单不合法。“这事跟纪委就没有关系,无论是保证金还是罚款,都不该由纪委来追缴。”
追缴“非法所得”在法院判决之前
此外,吴运强也不明白,固始县纪委对其“非法所得”的收缴行为,为什么还赶在了法院认定其有罪的前面?
据了解,2010年12月22日,固始县公安局以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吴运强违法所得416万元予以追缴。
但在2010年1月,吴运强的这200万元款项就已被收取,同年11月23日,固始县纪委开出了上述收据。
此时,比法院判决吴运强罪名成立早了近1年时间。
王磊解释说,2009年1月前后,是对吴运强的200万元进行暂扣,到2010年11月,固始县纪委认定吴运强确实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便对该款项进行了收缴,由此才出具了收据。
“我们当时认定他有罪,是请法院、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一起认定的,然后移交给司法机关。”
王磊表示,纪委监察机关在认定吴运强违纪违法之后,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199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进行没收、追缴,不需要等法院判决。
王磊还表示,200万元只是对吴运强进行追缴的全部非法所得款中的一部分。“还不够,其他剩余款项由法院继续追缴。”
竹立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违法违纪所得追缴后,应当是打入纪委账户,然后收归国库。
吴运强的200万是打入了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陈红霞的个人账号。此前,固始县相关方面解释称,固始县公安局原有的案件专用账户于2009年账户清理时被取消,经领导同意并安排陈红霞设立一个私人账户,用于专款专存吴运强上交钱款。王磊说,目前,该项罚款已经全部进入国库。
但对于本案中仍存在种种疑惑,信阳市纪委表示,由于目前调查仍在进行,暂不方便向外界透露过多细节,半个月后会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媒体通报。
关于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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