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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第一口奶”链条上还有哪些违规者

毛建国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24日   02 版)

    央视近期曝光,为抢占市场,多美滋等不少奶粉企业通过贿赂医生和护士,以垄断初生婴儿“第一口奶”。9月21日,一位知情人再次向媒体提供了多美滋公司贿赂医院的详细资料。数据显示,仅今年4月份,多美滋公司就给北京、辽宁、吉林、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等七个省市区的医务人员,打了将近50万元。(《京华时报》9月23日)

    一时之间,多美滋成为众矢之的,备受质疑和批判。人们实在想不到,多美滋这样的企业,为了谋取利益,竟然采取如此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道德的把婴幼儿当作道具。这样的企业不论“钱景”如何,其品牌在人们心中,已经倒了。

    《母乳代替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0到6个月婴儿期内,任何奶粉品牌都不得做销售宣传,也禁止在医院向产妇推销、宣传奶粉产品。由此来看,多美滋的行为不仅“缺德”,而且违法。有关方面理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追惩多美滋的不当行为。

    曝光多美滋的不当行为,这是必要的。但要看到,一个巴掌拍不响,不当链条上不仅有多美滋。根据媒体的调查,为了垄断新生儿出生后“第一口奶”,多美滋通过多种方式贿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这其中有一些隐秘手段,比如说通过“赞助费”、“车马费”等形式送钱,还有一些是直接打款。

    知情人的报料显示,今年4月份这一个月,多美滋公司就给七个省市区的医务人员,打了将近50万元。据称,天津多家医院的医护人员过去一年,每个月都会从多美滋那里领取到3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金额回报,每个月总额都在30万元左右,多美滋销售人员每年用于医院的费用达到330万元。

    部分医务人员的行为,同样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沦陷。2008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医疗机构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回扣,将以《刑法》中“受贿罪”定罪。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17日也发出通知称,“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替代品,对违规机构和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那些接受多美滋利益输送的医务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遗憾的是,现在被曝光的只有多美滋,多家医院、部分医务人员到底是谁,还是谜雾重重。媒体抛出这个“重镑炸弹”,把矛头直接指向多美滋,说明已经掌握了确切的证据。期待有关方面早日把知情人提供的那份资料亮出来,让公众看看,到底涉及到哪些医院哪些医务人员,不能让违规者躲在一旁“美滋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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