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近日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23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同1999年公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相比,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拟由原来的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千字100元到500元。(中新网9月24日)
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写作者感叹精神产品创作贬值,呼吁涨稿酬的声音频现。现行稿酬标准依照1999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基本稿酬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到100元。现拟提升为千字100元到500元,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广大自由撰稿人来说,不啻一种福音。不过,他们也担心稿酬上涨又成一场空欢喜。
出台一项制度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特别是像上涨稿酬这样的规定,只要标明千字价值几何就行。麻烦在于一项规定被执行的彻底程度。此前规定每千字30元到100元的稿酬,也没有完全得到贯彻。由于经济状况不佳,有的期刊社、报社,根本就没按规定执行甚至连稿酬都发不出来,当然也有个别报社的稿酬发到千字500元或更高,有的期刊为获得好稿甚至不惜重金揽稿。发不发稿酬、发多少稿酬,不是看规定的标准,而是取决于媒体的经营状况。目前,我国的新闻出版单位的经营模式多为自负盈亏,俗称“自己刨食吃”。在这样的体制下,新闻出版单位有着很大自主权,虽然有明确的稿酬规定,但支付稿酬有很大的自由空间,这就使支付报酬办法处于弹性状态,甚至形同虚设。
国家版权局提高稿酬很有必要,此能使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于作品的使用更加规范,有助于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过,保障相关规定顺利实施,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