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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历经6年多二审、3次开庭,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昨日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聂树斌案非王书金所为

本报记者 樊江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28日   04 版)

    历经6年多二审、3次开庭后,9月27日上午10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河北高院还将依法把判处王书金死刑的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法庭上的王书金依然身穿印有“磁县看守所”字样的黄色马甲,而聂树斌的母亲也旁听了宣判。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杀死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因“一案两凶”受到舆论高度关注。记者注意到,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后,将对聂树斌案带来何种影响,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河北高院认定王书金非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真凶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经过2007年7月以及今年6月25日、7月10日3次开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

    对于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河北高院未予采纳,而是对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了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郊奸杀案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成案件关键、隐蔽细节

    针对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奸杀案部分情况和指认的作案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服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部分吻合的情况,在9月27日的宣判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对涉及现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王书金始终未能供述,且王书金所供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并不一致。

    宣判时,就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被害人身高这四大关键情节,河北高院将王书金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还做了详细比对: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本院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抓获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关于故意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骑车离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从被害人离开车间到发现被害人尸体,一直未再见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昏、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证实下午5点下班后在澡堂见到被害人、后被害人失踪的情节存在明显矛盾。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根据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故辩护人所提王书金对作案时间和被害人身高的供述出现误差,是因王书金曾多次作案,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混淆或记忆模糊的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6月、7月连续在现场旁听该案庭审的一位律师,宣判后对记者评论说:相较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现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情节可谓最为核心、最为隐蔽,也最为关键。

    同时,河北高院还进一步指出:根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自被害人失踪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尸体被发现的数天内,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尸体。发现尸体现场距王书金打工工地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工地更近,且尸体现场及被害人衣服发现的地点位于上诉人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边,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并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并非认定王书金不是真凶就意味着聂树斌案是铁案”

    有评论指出,正是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受到了高度关注,而“一案两凶”更引发了舆论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在二审判决中河北省高院认定王书金非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真凶,将会给聂树斌案带来什么影响,9月27日宣判后,一些法律工作者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谈了自己的观点。

    “聂树斌案的复查与王书金案的二审,不是一个法律程序,是两码事。”有旁听宣判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并非认定王书金不是真凶就意味着聂树斌案是铁案。”

    这位律师指出,时下一些舆论过度依赖王书金案来澄清聂树斌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了误解:似乎这个案件判完了,聂树斌案就没问题了。认为聂树斌案存在问题,可通过对当时的办案人和卷宗进行复查,“不能简单通过排除法。”

    而作为王书金的的辩护人——律师朱爱民和彭思源则认为:这两起案件程序上互不干扰,问题上相互交叉。

    记者注意到,曾有相关公安机关出具了在限定区域、时间内除该案外未发现其他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的情况说明,为此,9月27日,河北高院指出:这并不能作为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的证据。

    对此朱爱民则认为,虽然从法律程序上讲,处于二审环节的王书金案和处于申请再审过程的聂树斌案“不产生关系”,但在事实认定上,聂案和王案却都归结于一点——“在限定区域、时间内警方未发现其他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的情况。”

    从2007年7月第一次开庭,到2013年9月27日才做出宣判,长达6年多的二审审理过程也引发了王书金辩护人的质疑。朱爱民和彭思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们只看到了今年1月到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该案的相关书面材料。彭思源强调:其余近6年的审理时间,却没有得到有关司法机关的任何答复解释。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王书金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虽然最后一页签发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但其首页编号却显示为——(2007)冀刑四终字第123号。

    “在慎重的前提下是不是也要考虑尽可能提高效率!”有旁听律师对此评论说。

    本报河北邯郸9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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