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9月29日电(记者孙海华)今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5名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打开“方便之门”的公安人员,也在今天获一审判决。
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八九月,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月、11月,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本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居民身份证。
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爱爱又用该身份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
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靖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另外5名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打开“方便之门”的公安人员中,神木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新堂被法院认定:身为公安民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积极活动,为被告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严重扰乱了国家户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同时,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和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都在办理龚爱爱假户籍迁入和上户过程中,不认真审查,在该户籍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了对龚爱爱假户籍的审批,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此,靖边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贺亚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鉴于被告人王红霞在案发前主动注销了龚爱爱的假户籍,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张新堂、张和平、张志华、贺亚玲当庭表示上诉,王红霞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