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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最高法明确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入罪门槛

谎称炸弹致航班返航可从重量刑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30日   01 版)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定罪标准,无论是主动编造,故意、放任他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是故意传播明知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份《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此次《解释》的出台,除了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外,也是基于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

    根据《解释》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未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等5种入罪情形。此外,还保留了一项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可定为犯罪。

    孙军工介绍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即使编造后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普通定罪标准外,《解释》还明确了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等四种情形。其中“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是指“三次以上”。孙军工强调,三次编制和传播行为必须都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罪标准,才能依据该条从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原则。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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