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司机停车时不熄火所造成的排放会形成不小的污染,也是城市雾霾来源之一。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驾驶员在停车超过3分钟时须熄火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近日就此举行了立法听证会,9位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发言,且基本全赞成3分钟以上停车须熄火的规定。而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看起来热闹,实际上没有可操作性。
可能没有人会不同意“停车不熄火”是一种陋习,会制造不小的污染,也没有人不支持“停车时不熄火很不文明,应受到约束”。但是,谈到如何执行“惩罚停车不熄火”这样的强制规定时,也没有人会认为这样很容易操作,很容易执行。提出了一个好的立法建议,却公认没有能力去监督和执行它,这样的立法建议还是算了吧。我们不能立一部从出生起就束之高阁、形同虚设的正确的“废法”,不能以“不管能否得到执行,先立了再说”的充数心态去立法。
听证会代表全都赞成3分钟以上停车熄火的规定,让人遗憾。他们可能是混淆了价值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区别,将“是否要立法”与“这是一个好规定”等同了起来。在价值判断上,这个规定肯定会带来很多好处:全北京每年可省34万吨汽油;汽车在怠速状态下,PM2.5的排放是顺畅行驶时的5倍以上,熄火则能减少污染。这种好处就是价值上的诱惑。但从法律判断的角度看,无法执行,立了等于白立。这些听证会代表有环保意识,却无法律意识,将“应然”与“立法”混为一谈,沉浸在美好的愿望中,而不顾执行的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管能不能执行,先立了再说,以立法倡导一种文明理念的普及,逐渐再完善监督和执行的问题。立法是不能这么轻率的,必须把能否执行置于优先的位置。好倡议得不到执行,就不必借助于立法,交给道德治理就行了。
法律的牙齿在于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就没有牙齿,立的就是废法,“提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的时候熄灭发动机”就会成为花瓶。
还是应该克制那种动辄“将一种好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冲动,法律不是万能的,必须承认有很多事是立法无法解决的。确实,很多“恶”我们都意识到了,看在眼里,却不得不无奈地承认,凭既有的力量无法“除恶务尽”。因为在清除一种恶的过程中,可能会制造更大的恶。当我们缺乏法律操作性和执行力去推动“停车熄火”时,只能现实地放弃法律手段,耐心地借助民间自治和舆论引导的道德力量去倡导。虽然道德的力量没有法律强制听起来那么有力,不是立竿见影,不是药到病除,却能够潜移默化地传播文明理念,比立一个无法执行的正确的“废法”更有效。
有法并不是比无法更好,“聊胜于无”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律因缺乏执行而无效力,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降低立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无法,对应的只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有法却无操作性,对应着两个问题:一是旧问题没得到任何解决,一是制造了新问题,成为摆设的法律被人嘲笑。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