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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3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何多数裁定“驳回起诉”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王雪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3日   03 版)

    最近,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和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发布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快速增长,但公民胜诉的情况仍然较少,201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公民胜诉率仅为17.6%。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程琥介绍,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每年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当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总数的10%左右,其中,判决政府败诉的比例大致在13%左右,比例高于每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齐莹也表示,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远远高于普通行政案件的败诉率。

    《报告》显示,从近5年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看,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基本民生问题。

    程琥表示,大多数行政领域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但绝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公安、社保等管理领域。另外,涉众型案件越来越多,有些也涉及一些敏感事项和政策调整,特别是对一些历史信息公开的申请,都和政策调整有关。

    虽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败诉率高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但法院裁判结果以“裁定驳回起诉”居多。

    “‘原告资格问题’,在裁定驳回的案件中,以这类理由来驳回的,有一定数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

    王锡锌称,“涉及保密审查以及国家秘密到底该怎么审查的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与知情权关系平衡问题”是目前法院司法与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难点。

    就审理实践,程琥认为存在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如内部信息、党务信息、刑事审查信息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都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谁来公开,谁有义务公开,比如制定机关和保存机关,到底谁是公开的主体;三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查询的协调问题,如《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涉密信息的区分处理没有明确答案。

    程琥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或者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甚至与司法公开、立法公开等协同起来制定一部法律,第三种方式最为长远。

    他还提到一个问题,即法院一般会考量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收集、检索义务,重点监督该信息实际已经制作并保存,却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振宇介绍,上海的标准与之类似,行政机关不能只是声明信息不存在,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明,已经检索但仍没有。但是,关于这一点,对行政机关要求得并不是很严格。

    另据齐莹介绍,实践中,是否因保密等问题而不应公开的争议,不如应该由哪个机关公开的争议大;信息是否存在的争议,不如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争议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对中国来说是一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完善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了很多努力,但做得还很不够,可效果比较明显,而且会越来越好。

    赵大光希望各界能够允许在这一领域有一个适应、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因为过去中国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现在以公开为原则,各级政府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工作习惯和制度上都没有做好准备,也要有个适应的过程。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的大门已经打开,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已经打开,至于房间里的地面是否平坦、家具是否齐全,下一步好解决,重要的是门已经打开。”赵大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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