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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别让实名举报人活在恐惧中

实习生 成婧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6日   07 版)

    2007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办的“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资料图片)

    晓弋/CFP

    近日,民间反腐人士柯尊年,在对陕西省宁陕县副县长一行人公款出国旅游一事实名举报之后,遭到上门威胁,柯尊年不得不在家安装摄像头,购置望远镜。这个出门必头戴钢盔、手执擀面杖的实名举报人,已经成为当地人眼中的“异类”。(详见2013年11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头戴钢盔出门的举报人》)

    “实名举报本身就有风险,这次的风险超过了以前的任何一次。”柯尊年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他表示,此次实名举报给他的家人也带来了影响,尤其是登门恐吓可能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阴影。

    实名举报是惩治腐败很重要的信息渠道

    关于有效保护实名举报人,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非常必要,因为纪检部门提倡实名举报。

    1月10日人民网的报道显示,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在北京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实际上是一种鼓励实名举报的做法,对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意义很大。

    “如果实名举报人在举报以后总是遭到打击报复,总是不被重视,提倡实名举报的政策能贯彻多长时间呢?”洪道德说,实名举报是惩治腐败很重要的信息渠道。如果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熟视无睹,等于自断信息来源,把自己变成了“聋子”和“瞎子”。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也表示,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举报者的反腐热情,二是创造反腐诚信。“群众的实名举报应当认真爱护,精心培育,以此唤醒民众的反腐热情。”

    对实名举报人打击报复导致民众不敢实名举报,实际上就是对举报进行压制。洪道德认为,“很多违法犯罪案件,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的举报,根本就不会被发现”。

    “不能让他们流泪又流血”

    李永忠赞赏柯尊年在反腐过程中勇于献身的精神,他表示,社会需要像柯尊年这样的人,但不能让他们流泪又流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洪道德表示:“这种打击报复轻则违法,重则犯罪,这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法律有惩处措施。同时,对实名举报,我国现阶段还有鼓励性保护措施,即使实名举报的事实有出入,只要不是诬告,不追究举报者的责任。

    “对报复迫害实名举报人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处罚,以儆效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表示。

    “但这存在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洪道德认为,有没有对实名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意识很重要。“如果有法律规定,但是观念跟不上来,执法人员就会产生对法律无所谓的执法态度,或者轻易不启动对实施打击报复的人员进行调查诉讼。”

    洪道德认为,就全国范围内来讲,保护实名举报最大的阻碍来自社会对实名举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应做最严格的保密

    近年来,举报人因身份泄露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有媒体报道,某地村民实名举报村委会主任,第二天举报信复印件竟然被贴在村里的电线杆上。

    类似柯尊年这样的实名反腐人士屡遭威胁,李永忠认为,缺乏专门的立法和保护政策可能是症结所在。

    李永忠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关于实名举报的立法条款和立法规则;二是实名举报的政策性保护和奖励严重不足;三是缺乏对实名举报人进行打击迫害的追责。

    现阶段,我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处办法,“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和相关的程序法当中”,洪道德也这样表示。

    我国对实名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力度还很欠缺,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惩罚仅仅停留在造成举报人重伤或死亡的前提条件下。“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是不是也应该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洪道德呼吁。

    “要尽快出台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政策或法律。”李永忠强调,对实名举报要有必要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部分。

    李永忠强调,还需要严格规范受理实名举报的渠道。他建议,纪检部门受理实名举报时,可以形成“点对点”的联系,即谁接到举报,谁就要负责全案。

    “受理人员因保护不力,导致实名举报人信息泄密造成实名举报人遭受迫害,就应当被问责或追责。”李永忠说。

    洪道德也特别强调,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最重要的是“举报人信息不应该让被举报人知道,也就是说,收到并受理举报的机关和人员,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应当做最严格的保密。”

    对于实名举报人来说,在举报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失的。

    举报人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举报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及策略。“对实名举报者来说,既要有勇气,也要有智慧。”李永忠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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