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案组成员刘密(化名)所言属实,又如果这枚击中死者的弹头能在当年庭审中公开,1996年的广西横县陈绍红案可能不会争议至今。
“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收集到的证据都应该向法庭出示。”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刘晓丹看来,除了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外,物证不应该成为秘密。如果被告人申请再审,可以要求出示这份证据。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陈绍红案一审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中,仅有一枚经鉴定为陈绍红在厨房内击发的弹壳,而没有那枚击中死者的子弹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志媛告诉记者,即使警方没有找到击中死者的弹头,也可以对死者头部的伤口、陈绍红的枪支子弹进行弹道鉴定,以此鉴定伤口是否由陈绍红手枪的子弹造成,甚至可以鉴定出手枪与死者之间的距离是多少。
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者没有发现关于弹道鉴定的记录。那么,仅依靠多位目击证人的说法,是否可以确认陈绍红开了两枪,且第二枪击中死者?
“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但是,如果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足够多,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话,是可以定案的。”郭志媛说,本案的问题不是证人够不够多,而是部分证人1996年、1999年的说法前后有出入,这说明证据存在疑问。
刘晓丹告诉记者,时隔三年的两份证言存在出入,可能是由于时间长了、记忆不清,也可能是受到某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应该在法庭上与证人对质,一是当事人有这个权利,二是只有这样才能探明真实性。”
记者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发现,1999年的庭审中并无证人对质的环节。
对于两份前后矛盾的证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表示,应该采信前一份或后一份,很难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必须找到和同一个证据源相印证的证据。
他认为,如果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出现矛盾,也可以有合理的解释。比如,站的方位不一样;又如,事发突然或者开枪较快,可能会产生错觉,导致有人认为开一枪、有人认为开两枪。
李奋飞说,要厘清证据是否充分,必须查阅案卷,“前后的案卷都要看”。
在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看来,在本案中,弹头、证人证言不是最为关键的证据,关键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核心点在侦查上”。
“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说,枪击者不是甲就是乙,如果排除不了甲,那么甲乙都可能打。”钱列阳表示,本案核心在于排除是谁击中死者,很有必要制作枪击位置图。
在刘晓丹看来,制作枪击位置图,必须综合现场勘查、尸检、弹壳弹头等物证的位置等情况而定,不能认为证人或被告人所说的就一定真实。
当年,枪击位置图并没有在庭审上出示。最终,陈绍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认定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回到陈绍红开了一枪还是两枪。”郭志媛表示,如果他开了一枪,那么死者根本不是他击中的;如果他开了两枪,首先应该出示子弹头,其次是要解释、排除证人前后两次的证言矛盾。一旦证实陈绍红开了两枪,可以认定其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
对于是否存在故意这个心理因素,刘晓丹认为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来推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要结合他射击的距离、角度和方向,结合死者在现场空间的位置和当事人的位置,才能判断当时是什么状况。”
针对案件的管辖,李奋飞表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问题。
郭志媛则认为,严格按照侦查管辖的划分,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应该由检察院侦查。“但这不是特别关键,因为最终没有人为他脱罪,还是制裁他了。”
“如果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对案件重新审理。”她说。
本报南宁11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