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7月广电总局下发“限娱令”,到前不久被曝出台要求调控歌唱类节目等的“加强版限娱令”,对媒体去娱乐化的努力已经实施有两个多年头。且不说“限娱令”从一开始实行到如今的功过是非,也暂且不去关注它一石千浪的影响震动,我们不难看出,“限娱令”政策出台的背后,隐藏着国家与社会对媒体文化品位“江河日下”的忧虑与担心。
近些年,从媒体内容制作的造假、炒作、夸大,到媒体内容传播的有失公允、肤浅片面、低级情趣,一些大众媒体的品位低俗化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更为尴尬的是,我们一边在摇旗呐喊需要高水平、高质量的媒介品位,一边却看着各种肤浅喧哗的媒介内容大行其道。有关部门也好,意见政策也罢,为什么明明指向问题所在却收效甚微?为什么媒体文化品位一直难以提高?什么样的媒介品位才是社会所需要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媒体文化品位的标准。对于媒体文化品位的判定,不能基于简单的“有什么”或“是什么”的一刀切标准,还是要在了解媒介文化品位及其背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给出答案。
首先,什么是媒体文化品位?从社会与传播学的角度,“品位”一词既可以是实证层面的,也可以是思维理解层面的。一方面,它可以指对于某一具体事物的喜好与偏爱,如书本、衣服,或者电视节目;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存在于我们思维习惯中的对事物的喜好标准。按照社会学者布迪厄的“阶级品位理论”,任何审美倾向上的品位都具有阶层性。不可否认,媒介文化自身存在阶层性。而媒介文化品位的阶层性是由观众的品位差异性最终决定的。这种差异性以“有需求就会有生产”的市场运作模式呈现于现今的媒体市场,致使部分媒介内容品位低,影响差,不仅损害了媒体信誉,也败坏了社会品德。
那么,导致品位出现阶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是一种文化知识层面的差异。首先,知识总是要先于欣赏或喜好存在,即一个人在喜欢、憎恶或者对某事漠不关心之前,必须首先意识到并知晓该事物的存在;其次,欣赏或喜好某件事物也需要相应的知识作为基础。例如,你是一个摄影爱好者,那么你需要对摄影的光圈、构图、色彩、角度以及器材使用等有一定的了解;而如果您是一位天文爱好者,则需要对天体的运动、种类、特征等略知一二。这一观点用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也可以解释。这里的“资本”一词不同于经济学中讲的市场运作或利益生产,它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文化资本”指的是一种提升人们社会地位与相对优势的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种文化积累和文化能力。拥有更多文化资本的人倾向于知晓更多的文化层面,而文化资本低的人知晓的文化内容则较为有限,这里尤其指的是较难以知晓更高层面或更高品位的文化。
这个道理对于媒介文化品位的问题也同样适用。即,拥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对于培养高品位的媒介内容具有很大作用。但是,是否可以说文化资本多的人一定拥有高品位的媒介文化需求,而文化资本低的人媒介文化需求品位就会低下呢?不尽然。其实,除了现有的文化资本外,一个人媒介文化需求品位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于现有文化资本而形成的一种品位评判力。从媒介传播的角度讲,这种评判力也是一种媒介素养,即受众基于现有的媒介文化的资本积累作出的对自身品位需求的判定。这种评判力的本质是一种知识力量的体现,即受众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媒介内容时,能够基于自身认知,形成自身的审美需求和品位原则,并有能力加以执行。
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资本与基于文化资本形成的品位评判力,是受众品位层次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受众的品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媒体的文化品位。所以,“限娱令”纵然一时起到了遏制媒体过分娱乐化的效果,但也仅仅只能是“扬汤止沸”,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铃还需系铃人”,想要提升媒介的文化品位,拥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大众文化,根本在于提升国民的文化资本与品位评判力。只有提升民众对于碎片化、异质化、多元化的媒介文化的欣赏力与鉴别力,才能帮助其形成有原则、有责任、有素养的文化品位,才是解决媒体内容低劣化、媒介品位平庸化的“釜底抽薪”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