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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为避免法外干预

应对司法文书
署名者追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22日   06 版)

    高尚案件,属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案件,因为挪用资金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在财产犯罪一章。财产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这里涉及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相互交错。

    在高尚案件中,即使是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涉及市容局环卫处、图南公司、土地方代表高尚等多个主体,同时又涉及以上主体之间的多个协议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对此,都要仔细地加以分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刑法知识与民法知识,要能够从复杂的民刑法律关系的交错中,对高尚的行为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

    当然,这种复杂案件也不是都能难倒司法工作人员,像一审法院对此案的无罪判决就正确地区分了民刑法律关系,对高尚的行为作了准确定性。但当存在外来干预的情况下,这类性质本来就扑朔迷离的案件,更容易受到干扰。对于如此性质复杂的案件,非专业人士在没有大量占有与掌握案件材料的情况下,是很难对其性质作出正确判断的。因此,面对此类案件,有关领导也就很容易被一些似是而非的投诉所打动,于是愤然出手干预,由此铸成大错。

    从此案的全过程看,淮北市市容局集资建房(购房)自始就违法违规,为规避法律、规避追查,自始至终都是在“集资购房”的名义下行“集资建房”之实,处处都是遮遮隐隐,不按规章正常运作,其中包括高尚持有、使用李安祥私章。在此案中,由于市容局购地没有钱给高尚,只有靠集资才能支付高尚地款,所以才有了高尚手里的李安祥私章与环卫处工会行政章组成集资专户印鉴章的事实;同样的道理,才有了高尚持有李安祥私章与图南公司一枚印章组成建设专户印鉴章的事实。

    这两个专户的设立、李安祥四次从集资专户签批付款、138户444万集资款的入存和从集资专户转款360万到建设专户,一致地说明了高尚对该枚李安祥私章的使用得到了协议三方的共同认可,高尚持有李安祥私章是市容局和李安祥认可的行使土地方权利的体现,没有违背程序、逾越权限。因此,根据高尚“私刻”和“非法”持有领导私章动用“共同账户”资金,认定高尚有“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与理不符。

    以高尚的案件而言,其将360万元从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走的行为,到底是挪用了市容局的资金归其个人使用,还是依照相关协议将360万元用于买地建房,我想这是一般人都能判断的一个问题。

    其实,一审判决对这个法律问题的把握是十分精准的。可见,这个案件在二审的逆转,完全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法外干预的问题。

    围绕着高尚的案件,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司法文书和案件相关材料,但这只是浮在表面的东西,在高尚的叙述中所反映出来的领导干预等问题,在这些司法文书中是得不到证实的。而且,某个领导的一个批示或者一句指示,只不过是其千头万绪的日常事务中的一点痕迹。对于这个领导来说,可能早就遗忘了,但其影响所及却还要延续好多年,尤其是落实到司法文书上,是要永久存留下去而成为历史的。我们不能说这只是一个领导干预导致的错案,因为司法人员在其中是难辞其咎的。

    目前,我国在十多年前造成的各种冤假错案集中爆发,这涉及到建立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问题。在这一制度设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对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的追究问题。为此,我提出了一个较为极端的主张,任何冤假错案,只追究署名者的责任,未署名者无论对于冤假错案造成的实际作用大小,一概不追究责任。

    我的这一想法,受到不少人的批评,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为什么要由合议庭成员来承担责任?对此,我的抗辩意见是:要改变这种决定者与署名者分立的现象,采取谁决定谁署名的原则。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运作中,存在太多的集体决定,这为案外干预创造了条件,也使冤假错案的责任无从落实。因此,只有从司法改革入手,才能消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高尚案件经过长达8年的审理与申诉,几乎穷尽了各种救济渠道,但还是未能翻案。高尚还是幸运的,因为本身刑罚还不算重。如果是那些冤屈的被告人,长久地在监狱中熬过漫漫长夜,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那种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是常人难以体会、难以想象,也是难以忍受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等这样的冤案,而且要关注李怀亮这样证据认定错误的错案,还应该关注像高尚这样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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