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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2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广东省检察院:

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2月02日   07 版)

    一起致人死亡的抢劫案,第一被告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被改判死缓。由此导致被害人亲属不服且持续上访。(详见中国青年报2013年1月4日报道《一起死刑改判死缓引发的争议》)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发出“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终审判决唐海燕死缓属于认定量刑情节错误”,“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终审判决认定量刑情节认定不当之处”。

    2008年10月8日,第一被告人唐海燕和徐仁阶实施抢劫,抢得一辆捷达车和一部手机,并且强行让受害人吞服安眠药,然后将其扔在草丛中。

    2008年10月22日,徐仁阶说要拉货,找到了等活儿的周飞龙,后唐海燕上车,两人很快实施了抢劫。当逼问周飞龙说出银行卡密码时,周飞龙反抗,唐海燕用事先买好的水果刀刺入周飞龙的脖子,致使周飞龙因颈部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庭审中,辩护人称,唐海燕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阶的联系电话和大概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现。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广东省高院却表示:“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终审判决后,周飞龙的家属长期上访,并进行了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在犯罪中联络所用联系电话,以及带侦查人员指认在案发前居住的地方,属于如实交待同案犯基本信息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申诉复查通知书”中写道:“唐海燕因犯流氓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满释放5年3个月后即犯两起抢劫重罪,抢劫数额巨大,且抢劫杀人后焚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论罪当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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