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12月11日电(记者白皓)记者今天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从2014年上半年起,贵州省将对市、县的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作出调整,GDP(地区生产总值)所占权重从现在的20%降至市级12%、经济强县13%、非经济强县14%,同时新增设4项生态环境类测评指标和3项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指标。
增设的4项生态环境类指标分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所占权重在市、县均达到10%。增设的3项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指标分别是“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每万人人才资源数”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所占权重在市、县均达到7%。
新的测评办法同时增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项目,该项目在市和经济强县的测评中所占权重为2%,非经济强县为1%。新测评办法出台前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增设这一项目将促使市、县政府加强建设为第三产业服务的基础公共设施,为拉动内需提供硬件支撑。
此外,新的测评办法将“工业增加值”所占权重从市级5%、县级8%下调至市级4%、经济强县4%、非经济强县3%;“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所占权重从市级10%、县级8%下调至市级4%、经济强县4%、非经济强县5%。
新的测评办法市、县测评指标设置一致,包括经济总量、投资规模、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与就业、财政税收、居民收入、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8个方面,共35项指标。其中,经济总量指标3项、投资规模指标4项、产业发展指标10项、科技进步与就业指标4项、财政税收指标4项、居民收入指标5项、生态环境指标4项、群众满意度指标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