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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江苏昆山:

法官可以参加政府部门召集的协商会吗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苏孟迪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2月16日   03 版)

    图为李紫艳律师提供的昆山高新区经发局“会议纪要”首页。

    又到年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代理人、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紫艳很担心,因和江苏省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间工程款纠纷迟迟未决,中建恐将再次面临农民工上门讨薪等问题。

    2006年9月,中建承建了超华的“欧尚购物中心”项目,2009年5月,项目竣工验收。但同时终结的,还有双方和睦的关系,中建与超华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原本,这不过是一起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但随后政府部门召开了一场协商会,中建认为,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也被质疑违法颁发房产证。

    多年纠纷难断其乱

    2009年,项目结束后,中建认为超华拖欠部分工程款。但超华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另一方面,超华认为,中建一直未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使其无法完成备案及产权登记。

    随后,中建以超华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超华也将中建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

    2011年6月23日,就超华诉中建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建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向超华交付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中建上诉后,2011年11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中交付工程资料一项。

    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进展缓慢。中建方面表示,这是由于工程款纠纷案尚在江苏高院审理,工程造价问题法院已指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大部分资料作为证据,暂时无法取回。此外,工程交付时间过久,需组织原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和整理,而分包工程部分的技术资料,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也无法取回。中建表示,已分3批向昆山市法院执行局提供了部分资料,但客观上目前无法交齐全部资料,这一点得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周执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的确认。

    但中建的解释让超华不满。“今天给你两张,明天给你两张,资料收不齐,还是不能备案。”超华董事长彭来华认为,中建就是想拖,来达到让他付款的目的。

    “我是受害者,(为啥)我官司都打赢了,还拿不到材料?”彭来华说,由于不能完成备案、取得房产证,已经入驻的欧尚集团曾多次提出退场,一些商铺也无法出租,超华面临巨大资金损失。

    于是,彭来华不断就此事找市政府、区政府。

    “协商会”未邀中建参加

    彭来华的反映,换来了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召集各相关部门举行的一次协商会。但这次会议,中建并不知情。

    中建代理律师李紫艳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经发局出具的文件。这份名为《“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协商会议纪要》的文件显示,2012年2月23日下午,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主持协商会议,昆山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检测中心、市法院、质量监督站、房管处、高新区商会、超华投资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中,彭来华对“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事件进行了概述。随后,各参会部门主管领导对超华的备案资料原件进行了核查,认为除中建未交付资料外,其余资料均齐全,超华无法正常备案的原因确为中建资料不交所致。

    最后,会议出具了处理意见,“考虑此工程项目纠纷已久、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方极有可能以工程款项未结清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以及综合甲方企业所承受的巨大损失,目前较有效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法院执行局对此案执行作出定论后,对该项目进行房屋检测,由相关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取代乙方拒不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完成该项目的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

    李紫艳律师向记者说明了这份文件的来源:超华在完成鉴定后,就鉴定费赔偿起诉中建。为了证明自己替代履行的合理性,超华将这份会议纪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中建在交换证据环节获取了这份文件后,才得知有这场协商会的存在。

    “政府部门单听超华讲,我们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李紫艳律师质疑,既然是协商会,为什么要背着中建进行?只有一方参与的协商会,协商决定又怎么能算数?她认为,协商会不合法,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法院和住建局后来的一系列行动,与协商会召开是否有关,也值得怀疑。

    协商会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裁定案件终结执行。2012年5月4日,超华又申请恢复执行。2012年6月14日,昆山市法院向昆山市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由你单位协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

    超华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启动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程序,2012年5月2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超华缴纳鉴定检测费和危房鉴定费。2012年6月20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了鉴定报告。超华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完成竣工备案并取得了房产证。

    2013年1月9日,超华再次将中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鉴定所花费用110余万元。2013年4月2日,昆山市法院判决中建于10日内赔偿超华鉴定费损失及逾期利息损失。

    “但事实上,收集资料的工作一直在做。”李紫艳律师不解,工程资料交付一案尚在强制执行中,中建需继续准备材料,那么,法院为何又判定其还需承担鉴定费用?随后,中建将鉴定费一案上诉至苏州中院。

    李紫艳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昆山市住建局从备案到发证,均存在违法行为。

    她说,首先,以鉴定材料代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备案的做法不合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5条明确列出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其中不包括检测报告。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可以被检测报告替代,这种做法亦未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

    其次,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李紫艳强调,诸多法律条文表明,竣工结算材料是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但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纠纷诉讼,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双方也未达成一致,竣工结算还未完成,无法完成备案及颁发房产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不能由鉴定所得的检测报告来替代,政府部门通过协商会作出替代决定,尽管解决了问题,但仍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表示,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替代完成相关手续,也应该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认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鉴定资料可否替代工程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备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提出需采访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昆山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王豪联系昆山市住建局办公室蒋主任后,告知记者,昆山市住建局表示,由于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不便接受采访。

    但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归档及备案过程,自己不负责,不清楚具体情况。对其分管的房产登记部分,张建元说,只要质监站盖章,交付备案之后,有竣工备案意见书,就可到房管部门备案、办理房产证。

    中国青年报记者后致电苏州中院,该院工作人员表示,鉴定费纠纷案已于2013年6月26日二审立案。案件承办人黄学辉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正在审理中,具体内容不便向记者透露。

    参会法官称未见过“会议纪要”

    李紫艳律师认为,一切都源于那场协商会。超华后期办手续需要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都是参会者,唯独将中建蒙在鼓里,制定出一个解决方案。

    会议纪要末尾,明确列有参会人员名单,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参会人员身份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王凤根为昆山高新区经发局副局长,王洁为城建档案馆馆长,李诗莹(本人称应写作李诗茵)为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建元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利军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杨磊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金元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洪贤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称其早前已被抓捕——记者注),顾张超为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彭来华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昆山市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发局的职责就是为企业服务,开协商会的目的,就是把相关部门叫到一起,了解情况,为企业想办法解决问题。“当时不邀请中建,是因为超华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王凤根说,超华是高新区的下属民营企业,“有义务把他们服务好”。王凤根表示,“对我来说,把企业的问题解决掉就行了。”

    但李紫艳提出,法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为何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这其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而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协商会属信访性质,法院发表一些观点或建议,不代表法院的意志会强加给政府,也不存在政府的意志可以强加给法院。

    王凤根说,经发局是高新区下面的部门,比法院、住建局的级别都低,不可能干预司法。他说,请法院参加是了解执行过程。纠纷拖得太久,执行又没有时间期限,一直拖下去,企业损失会很大。“对政府来说,万一出了问题,我们都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王凤根说,“通过司法渠道,可能遥遥无期,想请法院提出解决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是不合适的,应该是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政府出面协调。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参会者之一、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诗茵了解协商会情况。她告诉记者,自己从未见过这份会议纪要。她表示,通知法院参会的时候,没有提到个案,只是说针对备案、办证这些行政方面的事宜进行讨论。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份文件我没看到过,结论性的意见他们到底是怎么得出的,也没有征求过我个人意见。这个会议纪要怎么写,最后也没有跟我沟通过。”李诗茵说。

    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去参加这类协商会很正常。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要改革,要统一管理,但法院和地方上,“肯定是要融于这个地方,融入这个群体,不融入就寸步难行。”

    严雪平说,信访局发通知让法院去参加协商会,对于大学读法律刚出来的人来讲,会觉得不可理解,“但这个社会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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