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珠海市频现“职业打假”人士,虽然其行为多从个人利益出发,但客观上起到了唤醒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积极作用。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新消法的实施,或将刺激更多人加入到职业打假队伍。(《珠江晚报》12月18日)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明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中“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获赔偿从两倍提高至三倍”的规定可能产生巨大的利益驱动。我以为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好事。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职业打假”,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既没有明确支持“知假买假”,也没有禁止“知假买假”,此次《消法》修订,对于公众关注的“职业打假”问题依然采取了回避态度。在司法领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究竟属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究竟如何理解,至今也没有一个准确说法。而有专家认为,对于“消费者”的解释权在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其他人无权答复。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并非坏事。尽管政府设置了那么多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但市场依然假冒伪劣盛行。如有职业打假人士来协助打假,难道不是一件好事?
至于说“知假买假”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存在道德问题。我认为,他们获取利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恰恰还发挥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能量。难道让假冒伪劣有恃无恐反而是道德的吗?《消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使不是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人士也会直接或间接的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法无禁止即可行,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就可以照办不误,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其生存空间。另外,所谓“知假买假”行为很难被证明。比如,我在某商场发现假酒,然后买了10瓶,通过检验要求赔偿,谁能通过举证证明我是“知假买假”?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