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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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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中院两案久拖不决 当事人苦不堪言

本报记者 王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2月20日   03 版)

    “我公司两件案子,都严重超过了审限,至今还被压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手中不作判决。我们多次投诉这一违规行为,也没有结果。”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峰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无可奈何的事。

    据万凯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2012年5月,该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因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打起了官司。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万凯峰公司提出了多项证据材料和辩论意见,不料,这之后法院就一直没有判决。

    “由于打官司,公司部分财产进行了保全和查封,致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法院违规久拖不决,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万凯峰公司负责人说,该公司在辽阳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同样如此。万凯峰和辽宁胜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0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案在辽阳中院已经审理了两年多时间,至今也没有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据了解,全国法院系统在2003年以前,曾出现过大批案件积压、案件严重超审限及刑事犯罪嫌疑人因此被超期羁押的现象,为此,全国法院系统进行过多轮治理,采取加强审判力量和划定超审限高压线的“两条腿走路”方式,严控类似问题反弹。

    然而,万凯峰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反映,他们就这一问题多次去辽阳中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但是法院方面既不纠正,也不答复。

    那么,万凯峰公司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辽阳中院又是否存在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中国青年报记者于9月25日向辽阳中院提出采访申请。该院新闻科张科长要求记者传真采访提纲,在收到采访提纲后,她表示,“十一”前夕,辽阳中院有几个重要会议要开,节后会形成书面材料回复本报。

    “十一”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先后3次拨打张科长电话,询问相关进展,以及法院是否接受采访。张科长称,辽阳中院不方便接受采访,但会根据相关问题书面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湖北徐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黎明曾撰文分析,民事案件超期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民事案件短的能拖一两年,长的能拖七八年甚至超过十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超期审理的行为无所适从。正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民事案件审理超期异议制度的规定,以至于诉讼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超期审理均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地接受。有的案件因拖延时间过长,使本应胜诉的诉讼当事人无端支出额外费用,使其不堪折腾而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调解,甚至被迫撤诉,有的则要花费更大的诉讼成本上诉或申诉。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法院故意延长审判期限,已成为司法中地方保护的一项措施,并成为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形式。民事案件的超期审理,既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也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累,更助长了部分审判人员的司法专横和随意,导致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失去制衡,为“暗箱操作”和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因此,建议设立民事案件超期审理异议制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报记者 王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12月20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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