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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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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法官被指将法院罚款存入其个人账户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杨雪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2月21日   03 版)

    图为沈阳金碧塘公司提供的隋文森出具的收条。

    看着手中的收条,林蓉很诧异,法院的罚款为什么是存入法官的个人账户?

    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七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院执行局法官隋文森被指把对协助执行单位的罚款存入其个人账户。

    林蓉是沈阳金碧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塘公司”)的出纳,她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一张“收条”,收条上印有名为“隋文森”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下面是一张卡号为458062447830537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片左下角印有“SUI WEN SEN”的拼音字样。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银行卡右侧,还有一份手写的“收条”,内容为“收到金碧塘公司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元正。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隋文森”,落款日期为“6月25日”。

    金碧塘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尤安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3年6月19日,七台河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金碧塘公司,要求提供开业以来的所有账目等有关材料。

    尤安生说,由于当时财务人员外出,且因事关重大须向领导汇报,工作人员曾向执行人员提出请求,可否在第二天上午8点30分前提供所有材料。“但对方说,我们这是不配合执法。”尤安生说,七台河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当即以不配合其调查取证为由,对金碧塘公司开具了10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但尤安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7.8万元罚款后来是被执行法官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且公司至今未收到正式罚款收据。

    林蓉介绍说,6月25日,七台河中院执行局法官隋文森与三四个人再次来到金碧塘公司。在接到领导指令后,林蓉与隋文森等人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出27.8万元交给隋文森,隋文森将这笔现金存入其个人账户。随后,林蓉提出要留一个收款凭证,隋文森便在一家打印店内,为林蓉复印了身份证及银行卡,并在上面手写了上述“收条”。

    中国青年报记者与隋文森法官取得了联系,向其求证收条及是否将罚款存入个人账户一事,并了解当时的执行过程。隋文森表示,就此事不发表个人观点,告知记者可与七台河中院政治处联系。

    七台河中院政治处宣传科副科长李治龙向记者表示,目前案件仍在执行、异议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不便接受媒体采访。针对法官被指将罚款打入个人账户并开具收条一事,李治龙说,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绝不会把款项转为私有,但不排除执行人员出差在外,临时存入自己账户的情况。同时,他还表示,如果认为执法人员在执行当中有违纪行为,当事人可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七台河中院监察室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告知记者与监察室办公室金主任联系,但截至发稿前,金主任办公室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文件)第1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指出,无论以何种理由,罚款都不应该被存入法官个人账户。中国政法大学刘芝祥副教授也表示,罚款应当打在法院的专门账户里,直接打入法官个人账户的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规定,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杨雪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12月21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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