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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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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转会引发轩然大波,球员俱乐部各执一词——

“阴阳合同”逼中国足协正视“历史遗留”

本报记者 郭剑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1月06日   05 版)

    “我们现在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希望刘健能够留在队中,和球队一起在下个赛季重返中超。”青岛中能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告诉记者,“至于合同的问题,应该由专业部门鉴定之后再作结论。”

    于涛并未明确回答“刘健合同真伪”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是引发刘健转会纠纷的主因:青岛中能俱乐部新闻发言人黄建表示“刘健已和青岛队签了续约合同,为期3年,2017年到期。”但刘健声明“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份续约合同存在”。至此,刘健转会广州恒大一事陷入僵局——以为自己合同到期、成为自由球员的刘健与广州恒大达成协议,但青岛方面企图留下刘健,双方各执一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将于下周例会讨论这起纠纷。 

    作为青岛队队长,未与老东家撕破脸皮之前,刘健曾表示,尽管自己合同到期但会尽量给俱乐部经济补偿(由自己或新东家支付200万元左右)。但此后事态发展超乎预料,究竟哪一方出尔反尔不得而知,但本赛季降级的青岛队想在新赛季重返中超绝非易事,更何况双方的争论已经引出“阴阳合同”话题——自从中国足协出台“限薪令”,“阴阳合同”就成为中超常态。

    中国足协推出“限薪令”的初衷不难理解,但几次“限薪令”给出的限制方法逐渐由愚蠢向可笑过渡。以目前名存实亡的最近一版限薪令(2004年)为例,取代“球员(国内)月工资不得超过1.2万元”规定的是“全队球员薪酬不得超过俱乐部收入的55%”——且不谈“俱乐部收入”在中超范围内尚不完全透明,“全队球员薪酬”更是模糊概念。而时至今日,中超范围内只有广州恒大公开表态“俱乐部有盈利”,但俱乐部对“广告效应”的换算才是“盈利”所在,在一个俱乐部集体“亏损”的时代,“限薪令”显然应该有更加科学而严谨的条款限定。

    事实上,现行“限薪令”对中超的唯一影响,就是“鼓励”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签订“补充合同”,即所谓“阴阳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的球员,合同通常年薪为数十万元人民币,但“补充合同”球员年薪通常超过百万元,“年薪”也通常由“训练补助”取代——刘健在本人微博上贴出的两份合同扫描件印证了业内人士的说法:第一份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之合同)年薪80万元,另有绩效工资20万元;第二份合同年薪260万元。据业内人士介绍,俱乐部之所以肯“不厌其烦”与球员签订不止一份合同,主要原因为“便于财务核算”,“这也算是俱乐部的核心机密,通常不对外公布”——据记者了解,在刘健贴出合同之后,已有青岛球员向俱乐部表示对待遇不满,要求新赛季加薪。

    无论出于何种考虑,无论足协“限薪令”是否有效,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可更改——法律专业出身、曾任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的足管中心主任张剑,上任后推掉一切采访,但最近多起足坛劳务官司均直指中国足协的法制盲区,倘若足管中心仍以“行业规定”为借口躲避实质纠纷,中国足球相应的闹剧只会层出不穷,而以为中国足球盼来振兴契机的球迷也终将失望。

    本报北京1月5日电

本报记者 郭剑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1月06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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