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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7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公布盗窃疑犯图像有依据也当慎重

唐伟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1月07日   02 版)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一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从1月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不少关注。许多媒体向鼓楼警方提出疑虑:未经司法审判,就将这些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和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鼓楼警方介绍,设立平台前,他们曾邀请南京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座谈并进行法理论证。(《新京报》1月6日)

    警方公开小偷照片供辨认引发争议,这并非坏事,它既是一个普法过程,也有助于构建社会共识,还有助于防止警方权力滥用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同时,也将有助于警方的网络平台建设走得更好。鼓楼警方能正面回应媒体质疑,并从法理层面进行解释,其态度同样值得肯定。

    正如当地警方所言,公布疑犯图像有法理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在国外,公布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是安全部门的一项权力,2013年4月15日,波士顿马拉松赛终点处发生两起爆炸,其后,美国联邦调查局公布了爆炸案嫌犯照片。2012年,美国丹佛枪击案发生后,警方在之后逮捕该嫌犯,公布了其身份和照片。

    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的当属于构得上刑事犯罪的嫌疑犯,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较大,需要公众提前预防并协助做好破案。而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涉案数额的界定,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偷盗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只有在具有明确的证据对其作出犯罪定性,并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肖像公布。而对于够不上犯罪的小偷,是否公布其影像就值得商榷了。由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布犯罪嫌犯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公布、怎么公布、公布什么,都由警方自由裁量,这也容易导致相关行为在执行中走偏。

    媒体的质疑其实也折射了一种权利焦虑,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小偷与盗窃犯之间还有很大距离,公布其信息还有一个心理承受力的问题。更何况,一些地方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公开违规者的个人信息造成的侵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完全有必要,都值得认真审视。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应当以最大化的保障为前提,毕竟我们在人权保障上还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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